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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科教园串讲税法练习题

 教材内容重点分析

 

.增值税(2002年,共713分。单11122题)

 

1.增值税范围的规定

 

一般规定: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规定:特殊项目;视同销售;兼营与混合销售

 

理解:

 

与营业税交叉:1)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缴营业税)

 

2)销售期货(金融期货,缴营业税)

 

3)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缴营业税)

 

4)代销: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缴增值税。 

 

B.销售代销货物,缴增值税外,取得的代销手续费缴营业税。

 

特殊规定:1)典当业处置死当物品,缴增值税(4%

 

2)寄售业销售委托商品,缴增值税(4%

 

3)非批准单位经营融资租赁,转让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时缴增值税

 

4)销售旧货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减免规定:1)校办企业生产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免。

 

2)进口黄金、黄金矿沙,进口环节免;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黄金、黄金矿沙,免。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

 

4)销售自产农产品,免。

 

5)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 增值税率 

 

销售额:销售额的内容;使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般货物销售时销售额的确定;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确定;销售额确认的时间。

 

税率:13%17%;征收率:4%6%(征收率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销项税额:由购买方支付;销货退回的处理;.可计入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限定;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进货退出的税收规定,等。

 

3.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正确理解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分别计征或从高征收。

 

混合销售:1)理解含义准确判别

 

2)税务处理

 

3)注意: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为含税收入。

 

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掌握出口退税)

 

适用范围: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主要是免抵退的方法)

 

注意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财务上作销售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5.进口货物征税:掌握范围、计算、管理(会与关税,消费税等税种链接)。

 

6.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消费税

 

1.征税范围及税率:

 

11个税目。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并不都缴消费税,而缴纳消费税的货物都同时缴纳增值税(17%)。

 

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率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一般规定;特殊规定

 

注意:A.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不管是否到期(不含啤酒和黄酒)。

 

B.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

 

 

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

 

C.卷烟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实际价格比较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使用较高价格计税。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销售的;自产自用的;委托加工的;进口的

 

注意:A.计税单位不同。 

 

B.有进口数量和交货数量。

 

C.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销售数量及销售额的内容同上。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自产—自用(连续生产):不纳税

 

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外购(已纳消费税)——连续生产: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税款(扣除范围共有7项,计算公式见书)

 

外购(已纳消费税)——销售(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其已纳税款。但是有限制条件,一是适用于购进后再销售的工业企业,二是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且不是最终消费品(还需进一步生产加工),三是销售时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还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四是包括化妆品、护肤护法品、鞭炮烟火和珠宝玉石。(购进上述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应税消费品进行生产的,不得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委托加工(已纳税①)——连续生产: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已纳税)——销售:不纳税

 

委托加工(未纳税)——连续生产: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②

 

委托加工(未纳税)——销售:按销售额计税

 

受托方扣缴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委托方补缴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6.进口征税和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

 

进口征税 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注意:只有11种产品适用,其他产品适用于增值税进口环节的组价公式。

 

出口退税:范围、计算、管理的规定

 

.营业税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理解:应税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符合税法规定的劳务项目。如:修理修配劳务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不属于境内发生的劳务;境内企业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等。

 

2.税目、税率:共9个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

 

3.计税依据(区别全额和余额)

 

运输业:联运——用全额;跨境运输——用余额

 

旅游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娱乐业,广告代理业,融资租赁业务(除缴增值税外):用余额

 

建筑业:承包业务——余额;其他——全额

 

金融业:转贷业务——余额;其他——全额

 

保险业,代理业,物业管理收费,拍卖公司手续费,计算机软件销售(含著作权、所有权):用全额

 

电信业务:跨省出租电路业务——余额;提供跨省电信服务——各自全额

 

4.应纳税额的计算

 

5.与增值税范围的划分:

 

建筑业、邮电业、代购业务、代销业务、混合销售行为

 

6.税收优惠政策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一个重要的地方税种,甚至是某些地方的支柱性税种。在注会考试中其分值大小虽然不能与增值税相比,但是在历年考试中仍能稳定地占到5%以上的比重。在考试题中,营业税的出题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整章内容都会涵盖。

 

四.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税率:三档18%27%33%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收入额的均应计入,不可丢项。(流转税返还)

 

注意:1)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计税所得;

 

2)受赠实物资产,接受时不计入应税所得(也不提取折旧),处理时计入且价格不得低于受赠时的价格;

 

3)烟草公司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准予扣除项目:以国税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为依据,尤其注意如工资总额、借款利息支出、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国债利息收入、广告费用、佣金等。

 

不得扣除的项目:

 

亏损弥补:按规定补亏时间为5年,先亏先补,连续计算。在此应掌握的其他补亏业务有:联营企业的,合并纳税企业的,投资企业的,分立、兼并、重组企业的。

 

3.资产的税务处理:掌握基本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区别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的不同规定。

 

4.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所得按规定依法补税(为避免重复计征),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

 

*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5.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前调整,并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其适用于除核定征收以外的所有缴纳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6.税收优惠政策

 

7.税额扣除:掌握基本规定和计算

 

8.纳税申报及缴纳:基本规定,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税人:外商投资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外国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征税对象和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注意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点。

 

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基本优惠政策即“两免三减半”,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行业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即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

 

*地区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优惠政策

 

*再投资退税政策

 

*亏损弥补政策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税额扣除: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但计算抵扣限额时应适用33%的税率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个人所得税

 

1.税人的确定。

 

按规定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按规定区别不同纳税人各自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按规定确定纳税人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及其是否纳税。

 

2.税所得项目。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的方法,不同的纳税人其应税项目可能不同,因此应熟练掌握哪些收入纳税、哪些收入不纳税。注意,财政部、国税总局已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从200011日起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由于应税项目的不同,取得各项所得的费用也不同,所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来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税额。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注意:

 

*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由于项目本身的特点,其每“次”收入必须按税法规定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比例或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00%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下次、全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应纳税额计算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的问题。职工个人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交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交付的失业保险费,对超过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因参与分配取得的股息(或红利)、因转让取得的收益按不同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规定标准内的免于征税;超过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全额计税。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于征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关键是区别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如某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一个纳税年度(有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天),每月其在境内、境外各取得一份工资。若属于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为境内所得;若属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为境外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另外税法规定,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关于退职费收入的征税问题。个人取得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免于征税;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收入,应计算纳税。

 

5.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某一纳税人既有来自于境内的所得,也有来自于境外的所得。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计算时应注意:①计算抵扣限额时应分国分项计算,②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境外所得要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抵扣,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等于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计算时要用境外所得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应纳税额,最终确定应抵扣的数额和应补缴的税款。

 

6.税收优惠。

 

考试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会与计算题、综合题合在一起考,尤其对哪些常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优惠政策,大家复习时要加以注意。

 

7.纳税申报及缴纳:注意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如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等。

 

 

2003年命题趋势预测

 

1.考过的内容重复考。尽管前面分析了历年考试特点,它是我们复习的出发点,但是千变万化的经济活动是我们考试题的无限源泉。当然,完全一样的题目不会再考,相同的内容(考点)却连年再现。这部分针对的是基础知识,重要考点,经典思路。

 

2.重要的内容灵活考。流转税和所得税一直是考试的重点,在历年考试中的出考率极高。特别是其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出题点相当灵活,另外税种之间的关联范围日益广泛,灵活类的题就出自其中。

 

3.变化的内容优先考。为适应发展,教材每年都在调整,调整增加的内容一定出现在当年的试题中。如2002年教材中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出考在2002年判断第5题。如个人所得税新增“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出考在2002年判断第10题。

 

 

授课例题(节选)

 

练习题:

 

某沿海开放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的出资比例为642000年结束“两免三减半”的免税期,地方所得税征处于减半期间。2001年经营状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净额1200万元,咨询收入净额300瓦原,产品销售成本8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00万元。

 

2.管理费用300万元,其中:交际应酬费20万元,支付职工家庭财产保险10万元,政府规定社保费50万元。

 

3.销售费用100万元,其中电视广告费50万元。

 

财务费用-16万元,其中利息支出-2万元,银行手续费1万元,汇兑损益-15万元。

 

从深圳分回投资收益8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

 

接收设备捐赠,得到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3.4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10%的储备基金后进行利润分配。中方将分得的利润全部用于投资一家新的加工企业,该企业注册经营期20年。

 

要求:计算合资企业2002年应缴所得税和再投资退税。

 

【答案】

 

1.合资企业利润总额

 

1200-800+300-300-200-100+16+80+2=198万元

 

2.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交际应酬费超支=20-1200×5+300×10‰)=11万元

 

家庭财产保险10万元不得列支

 

国债利息2万元不计入应税所得

 

投资收益80万元不补税

 

受赠设备价税合计23.4万元计入

 

调整应税所得为=198+11+10+23.4-80-2=160.4

 

3.应纳所得税=160.4×12%=19.248万元

 

地方所得税=160.4×1.5%=2.406万元

 

4.可分配利润=198-19.248-2.406)×(1-10%=158.7114万元

 

5.外方分的利润=158.7114×40%=63.48456万元

 

6.再投资限额=160.4-19.248-2.406)×40%=55.4984万元

 

7.再投资退税额=55.4984÷[1-12%+1.5%]×12%×40%=3.07968万元

 

近三年税法考试命题特点及经典考题分析

 

 

命题特点

 

多年来,税法考试固有的风格就是题量大,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因此,许多财务会计工作者通过税法考试来监测自己掌握税收法规,运用税收法规的水平和能力。甚至在一些企业,也把是否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作为招聘财务管理人才的标准之一。

 

我们研究考题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出题角度、侧重点,做到有备无患。

 

1998年以前,主观题占60%左右,要求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19981999年,客观题占60%(题目量大点多),要求内容熟练,解决问题效率高。2000年—2002年,每年题目总量58题,主客观题各占50%,总的特点是:数据多、资料全、关联关系复杂,强调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解决问题的实务操作能力。在题型的内容分布上,单选、多选、判断题基本上在各章平均分配(覆盖面广);计算题中,流转税一直是重中之重,2001年占到计算题分值的50%2002年占76.47%(主要集中在流转税);综合题中,所得税一直是重点,2001年占76.46%2002年占51.52% (主要集中在所得税)。

 

税法考试命题特点分析

 

题量大一直是税法考试的突出特点。题量最少的一年是1997年,只有50个题;最多的一年是1999年,有61题。20002002年,每年都有58题。

 

涉及面广是税法考试的重要特征。每年试题设计的考点都回覆盖全书,且章章都有题,只是各年的侧重点略有差异。所以复习要全面,重点要突出。

 

综合性强是指税法考试紧密联系实际。目的是考核考生驾驭知识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会计结合紧密) 。如1996年最后一道综合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税务机关检查的发现,要求考生正确计算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结合未缴、少缴情况,计算补缴数额;还要分析未缴和少缴问题属于什麽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再如2002年综合题2,要求根据所给资料,计算该纳税人应交纳的各种税款。考生要自己综合并要钩稽各税种之间的联系。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发展的日趋活跃,要求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更加符合通行的国际规则。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考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税法考试虽然题型没变,但要求在变,考试题目也反映了这种变化。一是试题的起点大大提高了。早期考试中,客观题多是直接发问,熟悉教材的考生答中的概率较高。如1997年判断:“投资方企业从联营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答案可在书上直接看到。近年来,考题中越来越多是间接发问。如2001年判断:“罗伯特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01月至10月在中国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人民币;期间,回美国工作20日,取得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则罗伯特先生应就其全部工薪(3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题考点有二: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条件,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定时间的个人的纳税规定。税法规定,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征税,在美国工作期间取得的10万元不纳税。很明显,这个答案需要动脑想一想才能给出。同样是一分的判断题,既要求掌握知识点,又要求理解并加以辨别。二是强调知识掌握的灵活性。如运费的抵扣问题,过去要求考生掌握①什麽条件下的运费可抵扣②可抵扣运费的构成要素有那些③抵扣比例。如1997年综合题482)的已知信息是:销售货物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收到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因此计算的可抵扣运费是7000×10%,装卸费不能抵扣。再如2001年综合题13)的已知条件是: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这里的运费4650原始运费全价减增值税后的金额(成本),计算运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将其还原成为运费全价来计算。所以,进项转出数额(运费)是4650÷(1-7%)×7%。这些高起点和灵活性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对考生而言,只有深入理解税法规定而不是死记硬背,并学会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才能使我们的复习更有效。

 

 

营业税与增值税划分问题

 

资料:

 

1.某照相馆主要从事拍照、胶卷冲洗、着色、放大等业务,20009月份取得营业收入50000 元, 其中有4000元是照相馆在照结婚照的同时,附带提供镜框、像册等货物取得的收入。请计算该照相馆本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解】照相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照相馆在照结婚照的同时,附带销售的镜框等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

 

   2.某旅店采取凭卡服务方式,当顾客离店时,凭卡到柜台统一按住宿费结算。 20009 月份取得住宿收入120000 元, 其中包含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的货物20000元。请计算该旅店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解】2.对此种经营方式的货物收入,同样属于混合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000×5%=6000()

 

   3.某商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附带经营小吃、台球(该省规定税率为10%)以及无线电修理修配业务。经营的商品有ABC3种,其中A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B适用税率13%C 属免税商品。 20009月份,销售A商品取得收入100000元,销售B商品取得收入80000元,销售C商品取得收入60000元;经营饮食业取得收入50000元,提供台球劳务取得收入40000元,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收入21000元。本月份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500元。假设该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均为含税收入,且均不能分开核算。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解】3.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征营业税劳务与应征增值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劳务(指同税种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否则一并按高税率劳务征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也应分别核算,否则按高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也应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免。该企业上述兼营行为兼而有之,综合上述政策,对该企业应按当月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当月销项税额=(100000+80000+60000+50000+40000+21000)÷ (1+17%)×17%=51000()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1000- 5500=45500()

 

解题思路: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的一个难点。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入货物。兼营行为通常有四种情况:一是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二是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的货物;三是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四是兼营征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对两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概括为:混合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属行业划分;兼营行为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增值税。 

 

代购代销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资料

 

1.经纬纺机厂委托某物资公司代购钢材100吨,物资公司按照金属材料厂每吨1500元的含税价格与经纬纺机厂结算,由纺机厂直接将资金汇入材料厂账户,并将金属材料厂开具给纺机厂的专用发票原票转交。根据协议规定,物资公司按照钢材购进价税的10%收取手续费15000,并由物资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给纺机厂。请计算该物资公司应纳的营业税。 

 

2.某茶厂委托某百货商场(一般纳税人)代销茶叶。茶厂与百货商场的结算价格为每公斤茶叶60元(含税),商场每销售1公斤收取手续费6元。该商场按每公斤 80元的含税价格对外销售。 20009月份, 该商场共销售茶叶2000公斤,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60000元。月末,商场提取手续费12000元,并将代销清单开给茶厂。茶厂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计算商场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案:

 

1.税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代购业务征收营业税,否则征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该公司的行为已具备了上述的三个条件。 应纳营业税=15000×5%=750() 

 

2. 增值税法规定,销售代销商品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法对代销的解释是,所谓代销货物,是指受托销售货物,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该商场(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茶厂(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该笔业务的手续费实际上包括两块,即商品差价和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对此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应按对外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60000÷(1+17%)×17%-2000×60÷(1+17%) ×17%=5811.97() 

 

应纳营业税=[(160000-2000×60)÷(1+17%)+12000] ×5%=2309.40()

 

计算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注意的问题(1)

 

资料 

 

某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劳务。 2003512日,该企业委托华瑞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为其代理一季度的营业税纳税申报。经查阅有关账证,该企业一季度发生了以下几笔经济业务: 

 

(1)“其它贷款利息收入”130万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3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100 万元(支付本期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利息80万元);另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为5000万元, 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00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1500万元;

 

(3)200221日,以银行存款3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36万元,每月月末支付3万元,本季度共收到甲公司9万元。 

 

(4)本期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 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3万;代收邮电费11万元; 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6 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6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 发生出纳长款2万元;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6万元; 

 

(7)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利差收入 20万元; 

 

(8)本期收取“逾期贷款”利息收入15万元; 

 

要求:假设以上所有收入均分开核算, 试计算该金融企业一季度应纳的营业税额。 

 

答案:

 

(1)税法规定, 对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多事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5%+(100-80)×5%=2.5(万元)

 

(2)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3)金融企业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投资, 若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对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应视同贷款业务征税。

 

 应纳营业税=9×5%=0.45(万元)

 

(4)销售的账单凭证、 支票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代收的邮电费及手续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对委托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11+6)×5%=1 (万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60×5%=3(万元)

 

(5)税法规定,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5%=1 (万元)

 

   (6)利差补贴不征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不征营业税。 

 

(8) “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在其实际收到利息时,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综上,该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2.5+100+0.45+1+1+0.75=105.7(万元)

 

解题思路:1.贷款业务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转贷业务两类,税法中所指的转贷业务仅指外汇转贷,除外汇转贷业务以外的各种贷款均为一般贷款业务;2.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3.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计算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注意的问题(2

 

资料

 

1.某金融机构今年一季度发生了以下两笔经济业务: 

 

(1)200311日, 以融资租赁方式将1台大型设备租给丙公司使用,协议规定,设备价款605.44 万元,租期五年,租赁期满后,该设备归丙公司所有,在设备移送、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均由丙公司负责。该设备于2002年元月份从美国购进,以离岸价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330万元。支付该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27万元,支付保险费3万元。 该金融机构按期如数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费)。已知该设备适用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2)1月份购入丁公司股票 1000股,股票投资成本2万元,期初结存丁公司股票500股,账面结存成本1. 75万元,3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价35元(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

 

要求:计算该企业一季度上述业务应纳的营业税。

 

2.某保险公司20034月份业务收入如下:

 

保费收入账户记载的保费收入共计3115万元,其中储金业务(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收入15万元。该公司月初储金余额为7000万元,月末储金余额为90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 年期存款利率为3%)。另外,该公司因发生无赔款奖励支出,红字冲销保费收入100万元(上述3115 万元的保费收入为红字冲销后的收入净额)。

 

要求:计算该公司本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 

 

答案:

 

1.金融机构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1)购入设备时,关税完税价格=330+27+3=360( 万元)

 

  应纳关税税额=360×20%=72(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60+72=432(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432×17%=73.44(万元)

 

 租赁设备实际成本=330+27+3+72+73.44=505.44(万元)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605.44-505.44)×(3÷60)=5(万元)

 

 应纳营业税=5×5%=0.25(万元)

 

(2)丁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 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17500+20000)÷(500+1000)=25(/)

 

本期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 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25×800=20000()

 

本期营业额=800×35-20000=8000()=0.8(万元)

 

应纳营业税=0.8×5%=0.004(万元)

 

2.保险公司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纳税期储金平均余额=(期初储金余额+ 期末储金余额)×50% =(7000+9000)×50%=8000(万元)

 

 储金业务营业额=8000×3%÷12=20(万元)

 

 储金业务应纳营业税=20×4%=1 (万元)

 

 税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无赔款奖励,不得从计税收入中扣除。 

 

因此,该公司4月份应纳营业税=(3115-15+100) ×5%+1=161(万元)

 

解题指导: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货物的期货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典当业的抵押贷款的营业额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4.保险公司办理初保业务收取的保费,在实际操作中,直接将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税。

 

---------------本题由北京科教园注会培训中心http://www.bicpa.org-----------------------------------------------------------------

日期:2004-07-02 来源:科教园

作者:科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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