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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预习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结束,考生们进入了2012注会考试预习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进行注会学习,在注会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中心总结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这一章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主要内容。希望考生们能够将其掌握。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这部分内容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特殊情况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1、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2、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全国注册会计师第一培训机构科教园为参加2012年注会考试的广大考生们总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的2012注会考试预习有所帮助。科教园将继续为参加注会考试的广大考生们提供第一手注册会计师学习资料。敬请关注科教园。

日期:2012-01-09 来源:科教园

作者:zh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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