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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税范围:详细解析

[日期:2013-0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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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重点)。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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