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经济法》按份共有

[日期:2013-12-09] 来源:科教园  作者: [字体: ]

      单选题

  甲、乙各以30%与7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丙,下列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按份共有。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后,科教园注会考试培训班老师祝考生们考试顺利。

北京注册会计师培训,注册会计师培训,2013注册会计师报名,注会培训,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培训班,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cpa培训,北京注册会计师学校,北京注会培训,注册会计师 培训,注册会计师 培训学校,北京,2013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注册会计师网校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songhongfa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加新闻

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