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包括了一般规定以及特殊规定两个方面,下面的文字内容就针对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相关规定的说明。
关于营业税纳税人一般规定的说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同时,还要清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以及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 行为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注意与增值税范围的划分。
3.行为的有偿性——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运输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与增值税一章表述不同)
3.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
4.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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