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主要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那么,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包括的内容是一样的吗?如果不一样,又在哪些方面存在着区别的?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内容:
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下列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最重要的一点是需要大家注意的: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内容:
(一)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最重要的一点需要注意: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
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意图改变以及能力不够,当企业没有能力将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较大”的比例一般为10%以上)。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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