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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册会计师考试考题重现

[日期:2012-08-17] 来源:科教园注会  作者:wangshuo [字体: ]

  准备报考2013注会考试的同学们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挑战,现在开始大家应该把2012年的教材系统的看一遍,再做历年考题或者模拟题,做题的过程中也要找出考题的重点,从而提升自己的学习效率,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对大家来说不再是难题。

  1.自然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答案:错

  解析:根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答案:对

  解析: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甲委托乙企业保管某件珍贵的书画。在乙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被受理后,甲欲取回其书画时才发现,该书画已被乙企业以l00万元卖出。甲可行使取回权,直接从乙的破产财产中取走l00万元。 ( )

  答案:错

  解析: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经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本题,原物被债务人卖出,没有构成代位权利,所以取回权消灭。

  4.汇票的出票入在签发票据时,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的,出票行为无效。()

  答案:错

  解析: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出票人仍应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出票行为有效。

  5.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 )

  答案:对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答案:对

  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甲、乙合作开发完成了一项技术成果。若甲希望申请专利,而乙不同意,则甲有权单独申请,但将来实施该专利获得的收益应当在甲、乙之间合理分配。 ( )

  答案:错

  解析: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8.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 ( )

  答案:错

  解析: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9.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的,即使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也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

  答案:错

  解析: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0.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该会计档案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答案:对

  解析:《会计法》规定,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其中第l题l3分;第2题l5分;第3题11分;第4题11分。本题型共5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l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l 000万元,其中:欠款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l 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报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l 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1 000万元。

  lO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有异议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公告之日为1月21日,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月21日,而本题中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故不合法。

  (2)①对于A的异议不成立。对于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中的违约金(包括利息)不能申报债权。但是本题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存在的到期债权,此时违约金(违约利息)可以申报债权。

  ②对B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本题题目中说“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不符合规定。

  ③对C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而本题题目中说“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确认”,不符合规定。

  ④对D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在本题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必须申报。

  (3)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应暂停行使,故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

  (4)提供的担保合法。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故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5)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题中,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2年后才可以得到清偿,实际上并未解决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清偿问题,其担保权是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的(不让其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批准重整计划。

  (6)甲公司不能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2.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A所控制的两家非上市公司。2009年1月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在交易所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均价为每股5.1元。l月7日,乙公司再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l月9日,乙公司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公告其已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1月8日至9日期间,乙公司仍不断购入甲公司股份。至1月9日,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达8%,均价为每股7元,而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期间,卖出了其直接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获利l亿元。

  1月30日,A与甲公司的大股东8达成协议,由乙公司受让B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未果后,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于3月13日公告发出收购甲公司所有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要约价格为每股7元,该价格高于乙公司发出要约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鼓励股东尽快接受要约,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约的股东将获得每股8元的优惠收购价。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要约收购数据来看,至4月7日,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接受了要约,该股份被冻结保管。4月8日,已经接受要约的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C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至要约期限届满,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45%的股东接受了乙公司发出的收购要约。

  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股份后,甲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甲公司于5月20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终止上市。6月3日,C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5%股份。

  D为乙公司董事,在1月8日以自己的账户买入甲公司股份l00万股,均价为每股5.4元。后以每股8元的价格接受了乙公司的要约,扣除有关税费后获利254万元。

  E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其未接受乙公司的要约。5月21日,E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1)应当将丙公司买卖甲公司股票的l亿元收益收归公司所有;(2)应当将D买卖甲公司股票获利的254万元收归公司所有。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08年1月5日前,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公告?并说明理由。

  (2)从1月8日至l月9日,乙公司购入甲公司3%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拟购甲公司35%的股份时,是否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是否有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5)C是否有权撤回预受要约?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终止上市后,C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股份?并说明理由。

  (7)D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E请求乙公司董事会收回丙公司股票买卖收益l亿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9)E请求乙公司董事会收回D股票买卖收益254万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应当进行公告。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另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题中,乙、丙同受A控制,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甲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为6%,超过5%,所以此时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乙公司购入3%股份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题目中是在1月5日达到5%,则“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就是1月5日、1月6日、1月7日,则在这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而本问是针对“1月8日至1月9日”间的购买股票行为,此时已经超过3日,是合法的。

  (3)乙公司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另外,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所以本题中,乙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未果,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4)第一,要约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本题中,只给出了“算术平均值”,肯定低于“最高价格”。

  第二,“优惠收购价”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对于个别股东进行优惠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5)C有权撤回预受要约。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收购期限届满是4月13日(3月13日+30天),C在4月8日要求撤回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6)C有权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股份。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所以C的要求符合规定。

  (7)D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本题中,乙公司在1月7日已经持有甲公司股份5%,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而D是乙公司的董事,所以D是内幕信息知情人,D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乙公司1月9日方进行公告,而D的行为发生在1月8日)购买甲公司股票,是内幕交易,不符合规定。

  (8)E请求收回丙公司股票买卖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所以本题丙公司在禁售期内买卖股票,不符合规定,但是应处以罚款,而不是收归公司所有。

  (9)E请求收回D公司股票买卖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这里不是收归公司所有。

  注意:本题题目编写错误,第一问的问题应该是“2009年1月5日前”,第九问应该是“E请求乙公司董事会”。

  3.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l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ll月l日。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 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l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lO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ll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l0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发生的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谁?

  (5)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将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设备,则债务人就可以将设备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额并赔偿损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所以尚未交付的设备就不用再交付。

  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应当向乙公司返还100万预付款。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预付款不是定金,没有担保的性质。所以,此时甲应当返还乙公司100万预付款。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债权人甲研究所、保证人丙公司、被保证人乙公司。

  提示: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而本题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说明其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故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债权人甲研究所、保证人丙公司、被保证人乙公司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5)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在原始凭证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可以看出,伪造签章不会直接导致汇票无效,本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后背书给丙公司,而甲公司、M银行的签章均为真实的,该汇票仍为有效。

  (2)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丙公司是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为善意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提示】教材P455中,所说的对物抗辩中的“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是指的被伪造人或付款人对伪造人或变造人的抗辩,而对于善意的已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是不适用的。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丁公司取得的汇票为“克隆汇票”,其上所有的签章均不是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所签,该汇票本身无效,M银行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6)丁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由于该汇票本身无效,因此乙公司实际并没有在该“克隆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丁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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