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201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答疑:自建投资的不动产

[日期:2014-09-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问题一:请问纳税人自建投资的不动产,在担风险和不担风险这2种情况下,分别怎么缴纳或者不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税,缴哪个类别的营业税?

回答:自建不动产对外投资,共担风险,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共担风险,取得固定收益,要交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

问题二:可以帮忙总结一下吗?个人应纳营业税。

回答:自建自用:不交

自建一段时间后销售:交不动产销售

自建立刻销售:交建筑+交不动产销售

自建出租:交租赁业

自建投资:共担风险的,不交营业税;不是共担风险的,要征收租赁业营业税。

问题三:自建一段时间后销售:交不动产销售

自建立刻销售:交建筑+交不动产销售

这两个有什么差别?为什么隔一段时间就可以少交了?

回答:区别就是前者自用了然后销售,后者直接销售,因为此处税法规定只有自建后直接销售,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才交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加新闻

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