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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科教园注会《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

2009年按照原考试办法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2009年8月28日至30日举行。按照新考试办法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2009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下面我们整理了经济法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经济法

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

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

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

1、主物与从物

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

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转让价格(2007年新增)

注意:备案制: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本文章由北京科教园注会培训中心http://www.bicpa.or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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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6-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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