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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科教园注会《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

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A、通知债权人

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B、债权、债务的承担

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1、破产申请:上诉(重点)

注意:(1)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3、破产财产的收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保证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注意: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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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6-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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