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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科教园注会《税法》预习辅导:第二章
 

第一节 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大致可以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情形(见附表一)。这部分内容常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免税内容一起去出选择题或判断题。另外,在计算题中也常有所涉及。

【附表一】

一般情形

(1)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进口货物。

特殊情形

(1)视同销售货物(有八种具体情形);(2)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 (4)其他应税项目(如期货交易、缝纫业务等)。

备注

(1)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在征税范围内。

(2)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示例】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

a. 销售机器设备 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c.进口货物 d. 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答案】acd【解析】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考生应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重点记忆。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注意:视同销售的4—8项行为中,都应按同类产品售价(无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时以相同的数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填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本文章由北京科教园注会培训中心http://www.bicpa.or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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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1-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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