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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克2012注会《经济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日期:2012-04-20] 来源:科教园  作者:yangle [字体: ]

  科教园注册会计师辅导班的老师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有关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的相关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一、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三)内幕信息

  1.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2010年试题)

  A.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于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B.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4%的股权

  C.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知悉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10万股

  D.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正确答案】:CD

  【科教园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内幕交易行为。选项A中,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转让股份并不是内幕信息,甲公司董事张某告知王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选项B中,乙公司是经过研究认为甲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属于知悉内幕信息;选项C中,董事张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其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选项D中,刘某属于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

  二、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考题·判断题】甲、乙、丙、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2001年试题)

  【正确答案】:×

  【科教园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操纵市场的行为。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根据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

  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不涉及重大事件,不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另外,不正当披露也属于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

  1.虚假陈述行为

  (1)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5)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的认定(以下两条都要满足)

  (1)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

  所谓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应当披露的内容)

  (2)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

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上述有关日期的含义

①所谓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②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被动的)

③所谓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主动的)

  【例题】2010年1月10日,甲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重大利好消息。2010年2月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乙证券报首次揭露了甲公司的虚假消息。2010年3月30日,甲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下列投资者中,属于因甲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是( )。

  A.张某在2009年12月1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1月5日卖出,产生亏损

  B.李某在2010年2月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2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

  C.王某在2010年2月15日买入,在2010年3月5日卖出甲公司的股票,产生亏损

  D.赵某在2010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4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

  【正确答案】:C

  【科教园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欺诈客户的行为。选项A买卖均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选项B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选项C属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选项D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与免责事由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

  1.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2.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前面发行股票的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3.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4.(简要了解)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股价下降);“复权”就是对股价和成交量进行权息修复,按照股票的实际涨跌绘制股价走势图,软件自动复权)

  5.损失认定的量化规定(个人归纳)

  (1)资金利息。指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投资差额损失。包括两种情况:

  ①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死了也不卖的,损失计算不再延伸)

  (3)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①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流通股为1亿股,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该股票的成交量达到1亿股的那一天)(充分换手之后,损失基本确定),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②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③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④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前述第①项规定确定基准日(接着计算成交量)。

  四、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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