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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汇发(1999)2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9号),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将于近期开始使用。现将新版《携带证》签发、使用及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携带证》自199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于1999年7月10日至20日到总局领取新版《携带证》,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携带证》。外汇局向银行发放《携带证》时,应记录申领银行名称及《携带证》编号。

  二、银行应按季度将已签发的《携带证》第二联及所签发《携带证》数量、金额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银行《携带证》第二联及有关统计数据的报送情况,核发新《携带证》。

  三、《携带证》上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核准章由总局统一刻制,各分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的统一格式刻制所属支局核准章(见附件1);银行印章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的统一格式(见附件1)自行刻制。

  四、各外汇局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总局。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地区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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