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 天   

新《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新《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修订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这一将于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调整了有关称谓,并对相关审批手续作了细化和放宽。

    新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为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保持一致,将原“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二是由于保监会派出机构体系已建立,新办法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三是按照中国入世承诺,新办法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四是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二十日,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五是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六是新办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

    中国保监会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起到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作用。

    中国保监会称,随着中国保险市场近年来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发生的变化,同时针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内容,中国保监会修改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相关办法。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dyj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