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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
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应予废止、已明令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30件,期货类规章16件。现将这两部分共46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废止的规章目录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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