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一)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对外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济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可比性,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我部1988年制定印发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包括:
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定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境外分公司)。
3.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行业在境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五、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有关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没有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企业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为三位数字,一级明细科目为二位数字,连同总帐科目共为五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七、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国内公司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境外分公司以美元填列。
八、国内公司对境外分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进行汇编,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总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九、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一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内容,并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务机关。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其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随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十一、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境外分公司、分包单位及国内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规定。
十二、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 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库存现金,包括国内公司的人民币现金、境外分公司的当地币现金和各种其他外币现金。
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备用金”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收入的现金,贷方核算支出的现金,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
三、企业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对于需要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的外币现金,应根据确定的外币折合率进行折合,分别登记其实际收支数和折合数。其登记方法见“银行存款”科目说明。
第102号 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各种外币存款。
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外汇额度的收支,应另设登记簿进行登记,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存款中支取或转销的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银行存款。
三、国内公司发生的一切人民币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一切人民币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银行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境外分公司发生的一切外汇收入,除用于当地支付生产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和经批准保留的周转金外,多余部分应兑换成自由外汇(如美元等)及时汇回国内。
四、国内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分公司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在登记存入、支出和结余的外币金额时,应同时登记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金额。
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进行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如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分期应收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各种借款、其他应收应付款,以及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等,都应比照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增加和减少外币债权、债务时,一律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入帐。
六、期末,企业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七、企业在银行开立几种外币存款户的,不同的外币存款之间的兑换所发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也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八、企业在外汇调剂中买入或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的外币,应按实际调剂价分别记入有关科目。
买入的外币,应在本科目内单独设置“调剂外币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用时,按帐面调剂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转出。帐面调剂汇率,可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认定等方法确定。
九、有买入和卖出外汇额度的企业,也应按外汇额度的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外汇额度的,按实际调剂价收入记入有关存款帐户和财务费用帐户。
买入外汇额度的支出,应按实际调剂价支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设置“购入外汇额度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待用该调剂外汇额度配套购买材料物资时,应将其调剂外汇额度的支出转入材料物资成本中进行核算。
十、企业应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对于需要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的外币存款,应设置复币帐页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在一本帐内同时以外币和记帐本位币进行登记。
“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定期与银行核对清楚。月份终了,企业的帐面结存数与银行的对帐单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如企业开出支票,持票人尚未存入银行或取款;银行代收的款项,银行已经入帐,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没有入帐等),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差错的,应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的或漏记的,应由企业更正记录,补记入帐。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货币资金支出,贷方核算实际转销的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货币资金支出数。
三、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在途货币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和本票的收款单位以及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号科目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
企业有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购入的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有价证券,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企业取得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或已实现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不包括在有价证券实际成本中。
三、企业在有价证券持有期间获得的股利、利息以及由于出售、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所发生的损益,作投资损益处理。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购入有价证券所发生的支出,贷方核算出售、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而转出的帐面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结存有价证券的帐面价值。
五、本科目应按购入有价证券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工程结算,产品、物资销售等业务而收到的各种商业票据,如汇票、期票等。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应收票据之内。
二、各种应收票据,在本科目内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带息票据到期收到的利息,以及企业需要用款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银行规定,将票据交给银行,从银行取得现金,并贴给银行一定利息),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收到的各种带息票据,如果利息金额较大,在核算应收票据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应收的利息收入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三、企业将票据向银行贴现所得净额小于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扣除贴息后所得额大于应收票据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利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科目。
四、企业向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票据到期时,付款人(即票据的承兑付款者)
如果无力偿还,企业应负偿还责任。因此,企业向银行贴现时,可先将贴现的应收票据在“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待票据到期,付款人向办理贴现的银行付清票款后,再将本科目与“应收票据贴现”科目相互冲销。如果企业贴现的应收票据是银行承兑票据(这种票据承兑银行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企业在贴现时所得贴现收入可直接记入本科目,不必通过“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收到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贷方核算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或以银行承兑票据向银行贴现收回的票面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
六、本科目应按各种票据的不同货币分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七、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第122号科目 应收票据贴现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贴现的各种应收的商业承兑票据。企业向银行贴现银行承兑票据,可直接转销“应收票据”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向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到期转销的已贴现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方核算企业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转销的已贴现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四、本科目应按各种贴现票据的不同货币分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贴现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承兑付款人付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贴现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第12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提供劳务及执行承包项目合同,应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的帐款。企业预收的款项在“预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并应定期与对方对帐。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还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严格审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作坏帐损失,并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应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的帐款,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和从应收款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以及转为应收票据的款项。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帐款。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分期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提供劳务及执行承包项目等合同,按合同规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实物结算等结算方式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款项的应收帐款。分期预收的款项在“预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合同规定企业收到的购货单位和发包单位根据结算帐单支付的利息,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应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的帐款,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和从分期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分期应收帐款。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5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预计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规定的标准从管理费用中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
三、企业根据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和规定的标准计算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应提数大于本科目帐面实际数差额为少提数,应从管理费用中补提足额,应提数小于本科目帐面实际数的差额为多提数,应冲减管理费用。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经发生的坏帐损失并冲减的坏帐准备,贷方核算按照规定预提和补提的坏帐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按照规定已提取的坏帐准备。
五、企业的应收帐款,分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年末余额中,如有采用预收款方式收到的预收款项,在计算坏帐准备提取金额时,应将这部分预收款予以扣除。
六、已经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经过有关应收款项科目后,再予转销。
七、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减项列示。
第126号科目 预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预付款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方核算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予以转销的预付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预付但尚未转销的预付款项。
三、企业应随时检查本科目的明细记录,确定已经预付款项的定货或工程是否已经到达或结算,保证预付的款项及时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予以转销,以避免重复付款。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货币和供应单位、分包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合算。
第127号科目 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包括国内总公司与所属国内、境外分公司之间,境外分公司与所属独立核算的项目组之间有关合同价款结算、材料物资调拨、出国人员费结算、管理费结算、费用和收入的划转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
二、下列业务不在本科目核算:
1.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有关生产经营资金的上交、下拨,在“长期投资——拨付所属资金“和”实收资本——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内核算。
2.总公司与分包单位之间有关合同价款的代收、代付,公司管理费的上交和结转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款”、“预付款”科目内核算。
3.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款项以及从其他单位收入的投资收益,根据长期投资的不同核算方法,分别在“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内核算。
4 .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如职能部门、项目组、车间等)的周转金,在“备用金”科目内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应收、暂付和转销的应付、暂收款项,贷方核算应付、暂收和转销的应收、暂付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应与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的差额相等。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反映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贷方余额合计反映应付内部单位的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内部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与所属单位之间对本科目的记录应相互一致。
为了确保各内部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记录相一致,应使用“内部往来记帐通知单”(格式、内容由企业自行规定),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帐,并由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每月月终,由规定的一方根据明细帐记录抄列内部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帐目;对方应及时核对并将一份清单签回发出单位。如有未达帐项或由于差错等原因不能核对相符的,应在签回的清单上详细注明。发出单位对于对方指出的差错项目应及时查明并作调整记录。
第128号科目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支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如职能部门、项目组、车间等)一定额度用于差旅费、零星采购或日常零星开支使用的周转金。
二、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能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备用金支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备用金领用部门支用备用金后,根据各种费用凭证编制费用明细表,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领回所支用的备用金。财会部门根据费用明细表,将支用数直接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补足备用金。除增加或减少备用金定额外,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向各内部单位拨付的定额备用金,贷方核算企业向各内部单位收回的定额备用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内部单位占用的定额备用金。
五、本科目应按备用金领用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预付款、应收内部单位款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应收取的各种赔偿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存出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其他应收款,贷方核算收到和结转的各项其他应收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各项其他应收款项。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单位或个人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