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二十四)
第601号科目 经营收入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勘工作和其他各项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地勘单位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按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项目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的经营收入应于实现时及时入账:
(1)社会地勘工作收入
①实行项目或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项目价款办法的,应于项目完成与发包单位进行价款结算并取得发包单位签证认可后,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已完项目价款总额。
②实行分期结算、项目或合同完成后清算办法的,应分期确认项目或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结算期末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项目价款结算时,确认为项目或合同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应结算的项目价款金额。
③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项目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应结算的项目价款。
(2)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般应当在商品、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了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地勘单位实现的各项经营收入和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列作经营收入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地勘单位按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索赔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设置明细账。
第602号科目 经营成本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已办理价款结算的已完社会地勘工作、已转让的自有地质成果、已出售多种经营产品或商品及劳务和其他业务的实际成本。
2.已完社会地勘工作的实际成本,应于项目或工程价款收入实现时,转入本科目:
(1)实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按照已结算项目实际成本总额结转。
(2)实行分期结算、项目完成后清算办法的,应根据期末结算项目累计成本减上期期末累计成本计算本期应结转的实际成本。
3.已转让地质成果、已出售多种经营产品和劳务以及其他业务,应于月末结转其实际成本。
4.月份终了,结转本月已办理价款结算的已完社会地勘工作、地质成果和已出售产品、劳务及其他业务的实际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产成品”、“地质成果”、“多种经营生产”等科目。
5.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社会地勘工作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多种经营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设置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