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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十一)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十一)

  第135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库存的各种产成品(包括回收的矿产品,下同)的实际成本。

  地勘单位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接受外单位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制造或修理完成后,直接发交委托单位的代制品和代修品,可由“辅助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科目直接转入“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以及盘盈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方核算售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以及转为待处理财产的盘亏、毁损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地勘单位自用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税金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税金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账。

  5.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产成品发出或办妥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手续)后,将赊销或分期收款的产成品实际成本,从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按合同规定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科目,并按当期收回的价款占应收价款总额的比例计算结转已销售实现的产成品的销售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第137号科目  地质成果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取得的用于市场交换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包括使用自筹资金、黄金等专项地质勘查资金贷款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和转让,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其他委托单位的各种地质勘查工程,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在“地勘生产”科目进行归集,地质项目完成验收并将取得的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对外转让自有地质成果,结转其实际成本时,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自有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3.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时,如转让收入大于实际成本的,按实现的转让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按实现的转让收入减去实际成本的净收入,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实现的转让收入小于或等于实际成本的,按实际的转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每项地质成果设置明细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取得但尚未转让和尚未结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野外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费用,一次领用数额较大的工具器具,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固定资产租金和修理费,集中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费,集中购入冬季取暖燃料、炉具等。

  2.地勘单位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各项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待摊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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