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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十三)

医院会计制度(十三)

  第404号科目 药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在医疗业务活动中出售药品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三、售出药品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减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二、取得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一级和二级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医疗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摊入的管理费用。

  二、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药品”、“待摊费用”、“专用基金”、“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科目。其中,医疗活动中领用的药品还扣除药品进销差价。医疗支出应分摊的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冲减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医疗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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