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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六)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六)

  第110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包含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发放的利息,属于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属于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实际成本。

  第1111号科目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第1112号科目  保户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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