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一)
一、总说明(一)为了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从事公路(含独立的大桥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国有企业。
从事公路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仍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7号),但可以比照本制度设置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执行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以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例如: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3.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可以增设“坏账准备”科目。
4.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器材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器材”科目。
5.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内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6.预收账款较多的企业,可以增设“预收账款”科目。
7.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一)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限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二)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五)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的,不作账务处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九)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企业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折合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日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
企业向银行结售或购入的外汇按银行买入、卖出价折合与按折合汇率折合产生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月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以该偿债基金偿还债务时,应按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月份终了,该账户的余额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109号科目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应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有信用卡业务的企业应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种类设置明细账。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111号科目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股票、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企业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购入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企业发生的除股票和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如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委托贷款,应在本科目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委托贷款等的实际成本。
第112号科目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科目。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器材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价值,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应计未收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二)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后,年度终了时不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第113号科目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器材、转让无形资产等而应收取的款项。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预收的款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应收账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为企业预收的账款。
第115号科目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等。
二、企业预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器材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119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备用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项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1号科目器材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器材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器材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器材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器材负担的税金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收到发票账单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2.收到器材,但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暂不作会计分录。
3.收到已经预付货款的器材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预付货款”科目。
4.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器材短缺或其他应冲减器材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器材损耗,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5.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器材验收入库凭证,按照器材类别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收到发票账单或者已经开出、承兑商业汇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下同)的器材,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或者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器材,应分别器材项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或暂估价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待收到发票账单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器材品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五、器材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器材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成本比重较大的器材,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器材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器材计划单位成本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收到发票账单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第124号科目材料及结构件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材料包括除周转材料之外的主要材料、其他材料、修理用备件等;结构件是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就能构成桥梁和构造物实体的各种钢筋混凝土的结构物、构件、砌块、水泥管等。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已收到发票账单或者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材料及结构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入并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材料及结构件,于月份终了,按计划成本或暂估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
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成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成本和支付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捐赠的材料及结构件,按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由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入的材料及结构件,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五、公路经营领用或加工发出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公路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出售材料及结构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科目;月份终了,按出售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等科目。
领用或出售的如为接受捐赠的材料及结构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发出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及结构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但对性质相同的材料及结构件应采用相同的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将有关的成本差异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发出材料及结构件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份终了,按发出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七、材料及结构件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或计划成本,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八、本科目应按照材料及结构件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及结构件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及结构件明细账(或材料及结构件卡片)。材料及结构件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第125号科目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建设和公路养护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挡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周转材料取得(如购入、自制、投资者投入)、领用、出售、加工发出、将周转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以及周转材料清查盘点,比照“材料及结构件”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领用周转材料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分次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4.定额摊销: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成本,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采用分期、分次和定额摊销方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摊销完毕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周转材料不继续摊销,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月份终了,应结转当月发出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六、对在用周转材料按使用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库存已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周转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八、除第六条规定外,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未用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第131号科目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材料及结构件和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应分别“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及结构件和库存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其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3号科目委托加工器材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器材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结转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支付的加工费用、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的增值税,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器材以及剩余器材,借记“材料及结构件”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委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器材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器材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待摊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周转材料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周转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151号科目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值记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5.股权投资差额。
三、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买股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年度终了,按分享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确认本企业应分担的份额,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因被投资企业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按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作相反会计分录。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如果股票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该差额应在年度终了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票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企业取得股票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股票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改用权益法的年度终了,将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不包括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的外币折算差额等),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股票投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5.转让或收回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与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转入损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四、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有债券利息的,应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记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五、其他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其他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其他投资所发生的成本。
2.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
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的通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5.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的价值。
第161号科目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核算:
1.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讯设施: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辅机、路缘机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9)其他:包括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直到购建重新开始;但如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交付使用时,按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五、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处置的如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比照“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162号科目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企业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经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增加原价的,应按调整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根据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165号科目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公路、桥梁)转入清理时,应按其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第166号科目基建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和“待摊基建支出”四个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为建造公路、房屋、建筑物等土建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路及构筑物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房屋和建筑物工程,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工程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饰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铺设工程。
(3)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
(4)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支出,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
3.“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领出的正在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应按单位工程设置明细账,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4.“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器材、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2)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4)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5)筹资费:包括应由基建项目负担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汇兑损失等。
(6)负荷联合试车费:指单项工程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试车所发生的试车费用减试车收入后的差额。
(7)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
(8)税金: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9)工程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损失、工程物资的盘亏及毁损等。
(10)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如文物挖掘费、环境保护费等。
三、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
四、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材料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周转材料”、“材料及结构件”科目,如为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分配材料成本差异。
领用需要安装设备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五、基建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工程负担的税金,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对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及毁损,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作相反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的试车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发生的基建工程借款利息,应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属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基建工程,因汇率变动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六、基建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清理,已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企业应计算各项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按下列内容计算:
(1)公路及构筑物、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2)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待摊基建支出的分配,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基建支出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基建支出=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安装工程成本和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合计×分配率企业根据编制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结转基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还应设置“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专门登记基建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但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
八、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