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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五)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五)
财会[1999]20号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四、有条件的地区,年末,按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贷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人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会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保险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颔。

  第405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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