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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一)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一)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部门也要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相关经济业务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的资金均应按本制度核算。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必须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独立地记录和反映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财务状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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