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33号
现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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