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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大通过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新疆自治区人大通过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疆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审计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调整对象及法律责任。《条例》发布实施,将有利于新疆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有利于国家建设项目节约投资,规范投资行为,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国家建设项目监管方面的职责,强化政府对国家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销、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条例》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是全方位的。审计机关不仅要抓好重点项目的审计,还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的监督。

  《条例》确定了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审计,以缓解国家审计机关力量 不足的矛盾。《条例》还规定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上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了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及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有关工作的时限要求。明确了在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财务决算的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要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结算的依据。

  《条例》规定了审计各方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一是关于审计决定的执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二是针对 有些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问题。设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工程监理等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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