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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提示: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例题1】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也就是说,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该法第7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所以本题所述的情况,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丙因为没有第7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B、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C、参与选择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另外,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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