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六天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实施范围成为现实。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优惠范围扩大,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此次优惠范围扩大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负责人称,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既借鉴了国际经验,也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能较好的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同时,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4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减轻税负、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措施,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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