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人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计量该项转移形成的损益时,应当将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予以转出。下面来具体的描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与相关计量:
一、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条件: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期权为重大价外期权,致使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3)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
(4)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二、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部分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2.不符合终止确认时的计量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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