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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科教园CPA《经济法》新增考点扫描

【作者声明】

1、本文中的页码均指2004年指定教材。

2、欢迎大家对本文不完善、缺失的新增内容进行补充。

3、本文仅供考生参考,由于2004年指定教材的变化相对不大,因此考生仍应注意指定教材未进行调整的部分。

4、本文的著作权归作者郭守杰个人享有。本文仅供考生个人免费使用,在未经本文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本文的任何一部分或者全部用于商业目的的转载、复制或者印刷,本文作者将毫不犹豫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正文】

指定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对原法律规定进行重大调整的内容,在历年试题中都占相当的比重。以2003年试题为例,第2个综合题涉及2003年新增的《专利法》、第3个综合题涉及2003 年进行重大调整的《破产法》、第4个综合题涉及2003年进行重大调整的“增发新股的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在2003年试题中,有40分左右的题目涉及新增、调整的考点。

   2004年指定教材根据最新法律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根据调整大小及其对2004年考试的影响程度,可以将指定教材的14章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重大调整):第3、7、6、8、11章

        第二类(小幅调整):第1、4、5、10、13章

        第三类(基本未调整):第2、9、12、14章

 

第一章

l    P6:对第一节“本书的基本体系”部分进行了调整,但不属于考试内容。

l    P8第3自然段: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第二章 --- 基本没有调整

 

第三章

l    将原教材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l    P67-69:根据最新规定,重写了第一节。主要考点如下: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2004年新增)

1、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负责人

1)国有独资企业:“任命”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国有独资公司:“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建议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对国有参股的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2004年新增)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2004年新增)

1、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2、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

3、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

 

第四章

l    P92第3个自然段: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时的变更登记时间由原来的“90日内”调整为“90日后”。

 

第五章

l    将原教材中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改为“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l    P130第1-3自然段新增:在“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部分,新增了“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第六章

 

l    P145第1自然段:对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调整。新增内容:“但谈及破产法律制度时则通常均是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为目的的和解、整顿等法律制度。据此,破产法律制度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于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者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l    P157倒数第3、4自然段: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第4条进行了调整,倒数第3个自然段为新增内容。根据《破产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如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如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即仅对个别债权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相关的个别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其他一些国家立法规定,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以免在个别执行中出现新的不公平清偿。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对和解协议个别强制执行,只能请求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依破产程序受偿。

l    P163: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最新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1)破产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当认定抵押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在缴纳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对剩余部分可享有优先受偿权。(2)如果破产企业将建筑物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破产企业将建筑物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相关链接】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当事人不能以依法被查封、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第七章

 

l    P178最后1个自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新股的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重点关注综合题)。

1)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3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不受3年的限制。

2)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3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合并分立、重大增资或者减资等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3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3)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4)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5)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6)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7)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8)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

9)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10)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

 

l    P181最后1个自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对境内上市内资股的发行程序进行了调整。

1、从2004年2月1日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行由主承销商保荐的制度。

2、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人推荐由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6个月。

3、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l    P189最后1个自然段:调整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的确定原则(转股价格应当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原规定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

l    P190-192/P202-20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进行了重大调整:首先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进行了界定(P191);其次调整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P191);第三,增加了“基金的募集”(P191-192);最后调整了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和暂停上市条件(P202-203)。考生注意以下要点:

1、投资限制(未调整,重点)

1)l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募集(04年调整)

    (1)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3、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04年调整,注意多选题)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上市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封闭式基金的暂停上市(04年调整)

5、封闭式基金的终止上市(04年调整)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2004年调整,P203)

原规定: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的申请、赎回等业务申请”。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l    P198第2个自然段:在“股票的暂停上市条件”中新增了第5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主动改正或被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的,如公司追溯调整行为发生当年继续亏损,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该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注意多选题)。

 

l    P198最后1个自然段:2004年指定教材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对该部分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第(3)条为新增内容:证券交易所在作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时,如果所依据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影响盈利真实性的重大会计处理问题,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

l    P199最后1个自然段:04年新增内容(公司股份终止上市的,主办证券公司应当…)

l    P216-218:对“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17条调整为14条,但04年教材对每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考生注意该考点有可能在“首发股票”的综合题中出现。

l    P219最后1个自然段:对“年度报告的报送程序”进行了调整。根据最新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各2份分别报送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印刷文本2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l    P220:对“年度报告应载明的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第4-5条为2004年教材新增内容;但考生应重点掌握第9调整,即哪些事项应当在年报的“重要事项”中进行披露。

l    P231倒数第2个自然段-P232第2个自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增加了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考生注意:(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2)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第八章

 

l    P249倒数第2自然段:新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l    P249倒数第1自然段-P250的第5条:2004年新增。

【解释】代理问题在2002年以前的指定教材中一直存在,2003年不知何故突然被废,2004年成功复辟,考生应重点关注。

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重点)

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表见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1】1999年3月10日甲以其不动产为抵押,与乙签订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00年2月10日,乙将甲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乙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B    

【解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乙将甲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乙对该不动产无处分权,因此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由于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因此乙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乙丙订立的买卖合同经不动产的权利人甲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乙在2000年2月10日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例题2】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答案】×

【解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5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甲对出租房屋没有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6月10如甲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l    P256第2自然段: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最新规定(2004年新增,重点关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2)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l    P266删掉了2003年指定教材中的“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解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参加04年指定教材P163。

l    P271倒数第2自然段:在定金中新增了“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l    P277倒数第3自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九章 ---- 基本未调整

 

第十章

 

l    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将原“对外贸易合作部”改为“商务部”。

l    P307最后1个自然段:根据最新规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境外直接投资”、“涉外证券投资”的申报要求。

l    P310最后1个自然段:在“银行结汇制”部分,删掉了对“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界定。

l    P312第2个自然段: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部分,增加了涉及“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等项目的特殊规定。

l    P312:删掉了原“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格条件”(2003年指定教材的P290)。

    【个人观点】2004年指定教材的调整对考试影响不大。

 

第十一章

 

l    P344倒数第3行:新增了“ATM跨行交易手续费”。根据最新规定:(1)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者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2)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费用。

l    P345第7行:新增了“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根据最新规定:(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3)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见指定教材P345)。

l    P354-366:根据最新规定,将第四节原“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希望考生高度关注。

1、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例题1】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办理支取职工工资、奖金的,只能通过(    )办理。(1998年)

A、基本存款账户

B、专用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

【例题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2000年)

【答案】×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解释】最新的《账户管理办理》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有所放宽,考生注意判断题。

【例题】企业法人内部单位,只要是单独核算的,就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001年)

【答案】√

【解析】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没有限制。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相关链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范围

【解释】最新的《账户管理办理》调整了开立范围,注意多选题。

【例题1】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对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可以向其开户银行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开立(    )。(1999年)

A、临时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基本存款账户

【答案】C

【例题2】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    )。

A、基本建设资金

B、财政预算外资金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D、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答案】ABCD

2)不同专用账户的使用范围(见指定教材)

4、临时存款账户

1)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

【例题】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是(    )。

A、工程指挥部         B、筹备领导小组

C、临时经营活动       D、注册验资

【答案】ABCD

2)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3)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例题1】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B

【解析】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例题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答案】√

5、个人存款账户

1)可以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2)个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3)哪些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注意多选题)。

【例题】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

A、工资、奖金收入

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C、保险理赔

D、期货交易保证金

【答案】ABCD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6、异地存款账户

异地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注意多选题)

7、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2004年新增)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让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4)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者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

【相关链接】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帐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第十二章 --- 基本未调整

 

第十三章

 

l    P417最后1个自然段: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调整,新增“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经过协商一致行使;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合作作者”。

l    P438倒数第3个自然段:新增“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第十四章 --- 基本未调整

 本文章由北京科教园注会培训中心http://www.bicpa.or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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