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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偷税多少――健妮偷税案实录

案情简述

曾在全国电视广告中频频亮相的由著名影星徐帆、刘嘉玲做形象大使的健妮健瘦鞋,最近一年来遇上了麻烦。

早在2001年初,在税务部门核查纳税时,由于同公司的有关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打人。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发现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有偷税的嫌疑。2001年2月15日公司法人代表王志先是被取保候审,一周以后被刑事拘留,3月30日以涉嫌偷税罪被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经过近一年的侦查和补充侦查后移送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今年1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春节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上午结束后,下午继续开庭,直到5时30分才休庭。

上海市的《新民晚报》、《劳动报》等媒体对本案也作了相关报道,但与案情实际情况有出入,尤其是偷税的金额究竟是多少?为使本案的公开、公正的审理,我们把有关的案情在网上发布。截止3月20日止,本案尚未判决,我们会在以后将判决结果继续发布。

大道律师事务所 蒋昊  刘正梁 律师

附件一:起诉书

附件二:辩护词

附件三:关于上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税务核定

附件四:审计报告

附件五:《新民晚报》报道 2001.8.14(周二)第六版

附件六:《劳动报》报道 2002.2.19(周二) 第十五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诉[2001]165号

被告单位: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志

 上海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15日以被告人王志涉嫌偷税将其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对被告人王志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以涉嫌偷税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同年3月30日以被告人涉嫌偷税罪批准逮捕,上海市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单位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志涉嫌偷税罪于2001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于2001年10月23日、2002年1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999年1月至2000年5月期间,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妮公司”)在经营健妮健瘦鞋等产品过程中,被告人王志以及陈建桥(在逃)、蒋净(在逃)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让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健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019757.10元,税款为1873358.71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二)偷税的事实

2000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王志以及陈建桥、蒋净在负责销售健妮健瘦鞋期间,为达到少缴税款、非法牟利的目的,指使财务、销售人员用隐瞒健瘦鞋入库数量、销售不开发票、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经税务核定,共计隐匿销售收入计人民币62182523.52元,从而偷逃增值税10571029元,建税739972.03元,共计偷税人民币11311001.03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4.30%。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健妮公司追缴赃款175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孙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健妮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核定、审计报告、有关书证及被告人王志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健妮公司及被告人王志在经营健妮健瘦鞋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为健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虚开税款计187万余元;在经营中又采用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计1131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84.30%,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追究健妮公司及被告人王志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附:1、被告人王志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3、审计报告1份。

回页首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中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刑事辩护人。受理之后,我们依法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听取了相关意见,并对目前已掌握的与本案有关联的资料进行核对,通过这一系列活动,使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较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健妮健瘦鞋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为健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虚开税款计187万余元;在经营中又采用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计1,131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84.3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本辩护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词供合议庭审理本案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认为在目前已查阅或复制到的控诉证据中部分存有违法性。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控诉证据,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即其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可采性,但遗憾的是,在目前辩护人的查阅、复制到的控诉证据中,有部分证据具有违法性,主要表现在:

一、证据不具备客观性。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即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本案中部分控诉证据,缺乏客观性,而是陈述人的主观推断。如:王志2001年2月27日讯问笔录:“问:这些箱子里装着什么东西?答:我也不知道纸箱子里装着什么东西,大概是公司的资料”。王志2001年5月21日讯问笔录:“问:你是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怎么会不知道呢?答:我是不清楚,这些进项发票应该都是蒋净去弄来的”;“问:那么,龙草公司和科阳公司的发票,是由谁去弄来的?答:是蒋净去弄来的,我对发票的来源不是很清楚”。王茜平2001年2月20日盘问记录:“问:如何从此表可体现出健妮实业偷税之嫌?答:……分公司都在当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无需进项发票,销售后缴纳4%的增值税即可,因此这一块很有可能健妮实业是不提供发票的”。孙菊瑾2001年4月16日询问笔录:“问:你们健妮公司生产、加工内衣的厂家,是否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这些生产、加工的厂家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发票多是开给健妮电子商务公司的;问:那么,这些内衣到底是由健妮电子商务来做还是由健妮实业来做呢?答:我也说不清楚”。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公会(2001)司字第144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从进帐的地点看,均为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在外地的分公司介入的现金,王志讯问笔录中反映外地货款汇到‘一卡通’帐上。我们认为‘一卡通’收入9,195,087.84元全部为隐匿收入”。上述陈述记录都不同程度反映出陈述人的主观臆断。

二、控诉证据缺乏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控诉证据中有部分证据明显缺乏关联性,最为典型的是“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情况”第二部分上海健妮实业在民生银行帐外帐情况,所用“附件七”均为“科阳工贸开给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汇总”,无任何关联性;上述“审计报告”中“审计情况”第三部分招商银行“一卡通”帐外帐情况,所用“附件八”为“健妮实业民生银行帐外帐汇总”,也无任何关联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之一香塘送货单共51份,其中有签收的31份,无签收的20份;51份送货单数量为46万余双,有签收的为26万余双,剩余的20万余双没有签收,即不能证明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过货物。此外,根据香塘集团的电脑打印统计表“开票双数”为629,732双,而现在能证明被告签收仅26万余双,两者相差有近36万余双之巨。因此该证据亦无关联性。

三、公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中在可采性上有违法行为。

王志2001年2月15日盘问记录上无侦查人员签名;王茜平2001年2月20日盘问记录、孙菊瑾2001年2月24日询问记录、4月16日询问笔录、华轶瑾2001年2月25日询问笔录、周育森2001年8月1日讯问笔录中均有更正之处未经陈述人确认;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以及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审查本案证据中能依法审查、去伪存真,以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

其次,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为“1999年1月至2000年5月期间,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健妮健瘦鞋等产品过程中,被告人王志以及陈建桥(在逃)、蒋净(在逃)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让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健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019,757.10元,税款为1,873,358.71元,已全部申报抵扣。”起诉书在这里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即按照我国增值税的税率,11,019,757.10元价税金额,其增值税税款应为1,601,161.29元,而不是起诉书中的“税款1,873,358.71元,起诉书多计税款272,197.42元。

三、辩护人还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主要证据有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收受并申报抵扣的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25份、被告人王志的供述(但被告人王志在法庭调查中,也清楚地否认知道有关此事)、周育森的揭发、孙菊瑾证言等。辩护人要指出的是上述三人陈述,均无证据证明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志及陈建桥、蒋净,在经营健妮健瘦鞋等产品过程中,在无货交易情况下,“让”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在这里应表现为既有主观故意,又有客观行为。

四、辩护人在承办本案过程中,在法院卷宗中以及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情况中,均发现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所涉系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货交易。系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销货清单中所列的部分商品,是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长期销售的商品,有些还通过媒体作过广告,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等众多商店中进行销售(有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向相关商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货清单为证,见附件一)。另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给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商品,在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中也得以印证,如:证人宋国庆2001年3月2日询问笔录中有:“这鞋子的磁钢、草席由健妮实业公司提供,面料由我厂自行采购”。被告人王志2001年5月21日询问笔录中有“内衣是由太仓舒乐成衣厂为我厂进行最后的加工,做成成衣”。江苏省太仓市舒乐制衣厂也证明,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其加工生产的保暖内衣,“其原料均由健妮公司提供,我厂负责成衣加工”(见附件二)。时至今日,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未销售完的商品,在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仓库中还有库存(见附件三)。

五、在本案的庭审调查中,辩护人在公诉人出示的有关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里还发现有关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付款资料,以及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被侦查机关扣押的帐册中有关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货物的库存资料。但公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均没有对此类资料进行查证,相反却轻信口供,认定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无货交易。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让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019,757.10元,税款为1,873,358.71元已全部申报抵扣,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退一步说: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187号的有关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

再次,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犯有偷税罪。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犯有偷税罪的事实为:“2000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王志以及陈建桥、蒋净在负责销售健妮健瘦鞋期间,为达到少缴税款、非法牟利的目的,指使财务、销售人员采用隐瞒健瘦鞋入库数量、销售不开发票、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经税务核定,共计隐匿销售收入计人民币62,182,523.52元,从而偷逃增值税10,571,029元,城建税739,972.03元,共计偷税人民币11,311,001.03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4.30%。”辩护人遗憾地发现,在起诉书及本案的案卷卷宗中,均没有相对应的指控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隐瞒健瘦鞋入库数量的数据、销售不开发票的金额、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数量。

二、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偷税的金额,是依据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关于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税务核定”[沪税长稽(2001)20号](以下简称“税务核定”)中的偷税核定。“审计报告”中审计结论,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隐匿收入为60,629,936.27元;而“税务核定”中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隐匿销售收入计62,182,523.52元;起诉书中亦指控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隐匿销售收入计62,182,523.52元。

                   审计报告             >>>  税务核定           >>>   起诉书

                   隐匿收入             >>>  隐匿销售收入       >>>  隐匿销售收入

                   60,629,936.27      >>>  62,182,523.52    >>>  62,182,523.52
 

从中可以看出,这三份文件有关认定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不仅是有金额上的差异,还有会计科目上的差别。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财会字第(1998)23号]第4条规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通常企业收入可分为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现在税务部门的税务核定及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将商品销售收入认定为比同期收入还大,显然有违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常识。

三、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公会(2001)司字第144号]存在严重错误。

作为公诉机关控诉证据的主要证据――“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表现为:

1、“审计报告”数据统计有误,如“审计结论”中“上海健妮实业共计隐匿收入68,556,494.79元,其中1999年为5,967,328.90元,2000年为60,629,936.27元”,但是1999年的5,967,328.90元加上2000年的60,629,936.27元,仅为66,597,265.17元,与“审计报告”统计合计数相差为1,959,229.62元。

2、“审计报告”制作极不严谨,如将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名称写错,将工行长宁支行番禺路分理处错写为工行长宁支行愚园路分理处;主文与证据附件不能对应,附件七与附件八尤为明显。

3、“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情况有违《审计法》第六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缺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主要表现为无确凿真实证据,进行主观臆断,任意推测。如:

A、“审计报告”的“审计情况”中的“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科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帐外帐情况”,“审计报告”仅凭被告人王志的供述及证人孙菊瑾的证言,来推论上海科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凯旋支行316450-00005035002帐户中所谓收入来源为“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的8,390,830.91元(之所以称“所谓”,因为辩护人对认定的关于“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的8,390,830.91元的金额有异议,且此金额均为货款收入有异议,因为“审计报告”中无相关证据印证),为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隐匿的销售收入。同样在此节中,“审计报告”中清楚载明了上海科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受收款项后的支出中,并无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那有何来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收入,更何况销售收入。

B、“审计报告”的“审计情况”中关于“上海健妮实业在民生银行帐外帐情况”同样将相关公司或个人汇入的款项,除去四星科技公司款项、广东民安证券公司款项后均认定为货款收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C、“审计报告”的“审计情况”中有关“招商银行‘一卡通’帐外帐情况”,更是将案外人李家驹的“一卡通”收入,“以进帐的地点看,均为上海健妮实业在外地的分公司介入的现金”,这里辩护人不禁要问所谓“地点”是指“帐户”呢?还是指“行政区划地”?同时,仅凭被告人王志的供述来推定“一卡通”中的9,195,087.84元全部为隐匿收入,也缺乏事实与法律论据。请注意,王志2001年3月12日的讯问笔录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词中清楚地说明了所谓“一卡通”持有人是蒋净而不是李家驹。同时,辩护人即使按“审计报告”中“关于招商银行‘一卡通’的帐外帐情况”中的观点,“从进帐后地点看,均为上海健妮实业在外地的分公司介入的现金,王志讯问笔录中反映外地货款汇到‘一卡通’帐上。我们认为‘一卡通’收入9,195,087.84元全部为隐匿收入”,那也与“审计报告”中有关这部分的资金介入地及金额相矛盾。从“审计报告”中有关招商银行“一卡通”资金介入地来看,上海介入的资金有6,467,754.84元,占所谓“全部隐匿收入9,195,087.84元”的70.3%多。试问“审计报告”中有关“招商银行‘一卡通’帐外帐情况”将9,195,087.84元全部作为隐匿收入有何凭据?此外,辩护人注意到“一卡通”9,195,087.84元的收入为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17日,而“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中,将此款全部计算在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 2000年隐匿收入中。

D、“审计报告”的“审计情况”中有关“健妮实业公司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差异情况”,尽管审计人员意识到“帐外资金进出较多,但不能确认其未入帐的银行收入即是营业款”,但遗憾的是“审计报告”仅剔除了“四星科技公司、健妮电子商务公司、星城房产、琦伦服饰”这些公司“对得上”部分,其余均列为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收入,难道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就不能与其外地子公司及其他公司产生资金往来吗?

F、“审计报告”的审计情况中对“健妮实业公司收受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的认定,审计人员并未对“无货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也未对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仓库相关商品库存进行盘点,就贸然认定为无货交易,并据此推算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及相关税款,亦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既然本次审计报告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而现在审计未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第二条来进行;“审计报告”在资金审计中缺乏银行凭证及相关证明,又未对企业帐务、库存进行认真核实,置基本会计常识于不顾,而武断推理入帐资金即为货款收入或收入(为何不是资金往来呢?)。所以,“审计报告”内容存在严重错误。

四、“关于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税务核定”适用法律不当、核定无依据。

1、“税务核定”中“引用法律、法规”部分第(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23号)的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核定应纳税额须遵循法定的顺序,但从现在的“税务核定”中既未引用上述条款,辩护人也不能看出遵循了上述顺序,更看不出采用了哪些方式核定出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隐匿销售收入达62,182,523.50元之巨。

2、“税务核定”中核定的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偷税金额是依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即核定的隐匿销售收入部分)核定的,但辩护人发现“税务核定”中根本没有对应纳税额(即隐匿销售收入部分)进行核定,而是“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第五支队提供的有关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侦(“税务核定”中错写为“桢”)查案卷”,认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这其中就包括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隐匿销售收入部分。更没有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声称的“根据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数量,以及平均价格计算出来的。”试问“税务核定”中2000年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数量是多少?而平均价格又是多少呢?从相关媒体报道中(见附件四),辩护人得知,所谓隐匿销售收入的数量、金额,均是“侦查人员没有查获原始财务凭证,便在税务稽查部门配合下‘倒轧帐’”确定的,而根本不是税务部门通过科学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核定出来的。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计人民币62,182,523.52元,从而偷逃增值税10,571,029元,城建税739,972.03元,共计偷税人民币11,311,001.03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4.3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后,辩护人要补充说明以下六点:

第一,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及相关税务机关,对本案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帐务帐册进行了扣押和查封,使得辩护人要调查、核实本案案情,变得异常困难,尽管本辩护人在庭审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但直至开庭审理仍未看到相关证据,在此,本辩护人再次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希望法庭予以支持,以便本案的审理得以公正合法进行。

第二,关于健妮健瘦鞋的成品制作。健妮健瘦鞋由定制单位提供部分原料,交由制鞋企业(如本案中江苏香塘集团、闵行汇丰鞋厂等)加工生产,之后再由定制单位完成包装等最后的工序才完成健妮健瘦鞋的成品。换言之,制鞋企业的加工生产数,不能等同于成品数,因为在包装过程中(事实上为了防伪,确实经常更换包装),也有一定数量的损耗及发现一定数量的残次品。

第三,关于健妮健瘦鞋的销售。健妮健瘦鞋的销售,由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健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鸿志贸易有限公司等经销,这些公司分别向加工鞋厂进货(证人宋国庆2001年3月2日询问笔录也证实了这一点)。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健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上海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志贸易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对象是自收营商场与邮购等零售业务,也销售开票给同样性质的批发客户。辩护人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希望不要误认为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是经销健妮健瘦鞋的唯一单位。同样,不能简单地将健妮健瘦鞋的销售收入,全部归于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一家。

第四,公诉人的使用控诉证据出现证据滥用现象。如公诉人对证人孙菊瑾2001年4月16日询问笔录中谈及的“2000年初和年末的存库帐页”,在庭审中出示的却是二份未注明年份的出库帐页(见附件五)。又如公诉人根据“2000年分公司经营费用明细表”在庭审中竟称“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一年营业额达一亿多”,且不说这份明细表未经会计核实(见附件六),即使按照那张明细表,这其中不应算入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营业额的(因是其他独立核算公司,而非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就达3,000多万。更不用说,在上海部分,其中还包括了关联企业(如健妮电子商务等公司)的部分。

第五,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中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健健公司追缴赃款1757万余元,”但从本案卷宗中相关扣押物品清单中发现,侦查机关扣押的款项为1964万余元,相差整整200多万元。再则按《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即使按起诉书指控本案两被告所涉犯罪事实看,所谓“赃款”也只有1318万余元,那相差的400万元(或与实际扣押款项差600多万元)究竟是何款项?

第六,在本案庭审的当天在上海公开发行的《劳动报》上,即发表署名为“山久思”、篇幅近八百字的有关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的报道(见附件四),这种未审就定性的做法,对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极不公平,且报道中偷税金额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相差近700万元。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能充分考虑并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昊、刘正梁律师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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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税务核定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第五支队: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第五支队函件及对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偷税案侦查案卷,特作如下税务核定。

一、企业概况

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17日成立,税务登记号:10105134643765,属第二税务所户管。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1999年度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4387247.09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08341.73元,实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38367.81元,企业所得税实际交纳0元。2000年3月第二税务所核定亏损额为163389.82元。

2000年度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34442599.8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441538.47元,实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907.69元,2000年第一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交纳1020.55元,2000年12月月报反映累计利润总额-4077590.08元。2001年2月14日因偷税被立侦查,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案件主要问题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第五支队提供的有关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侦查案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999年1月至2000年1-5月期间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段,故意收受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计125份,金额为11019757.10元,进项税款为1873358.71元,已全部申报抵扣并结转企业成本。其中:1999年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计31份,金额为2032408.34元,进项税款为345509.42元;2000年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计94份,金额为8987348.76元,进项税款为1527849.29元。

2、2000年1月至12月销售健瘦鞋期间,采用隐瞒健妮健瘦鞋入库数量、销售不开发票、少申报销售收入等手段隐若销售收入计62182523.52元(不含税)。

三、税务核定引用法律、法规

国税发(2001)15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件发生在2001年以前,适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三)沪国税流(1996)3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国发(1985)19号第二、第三、第四条,沪府发(1985)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按7%征收城建税。

(六)沪税地(1993)79号规定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

(七)沪财农(1992)4号规定按1%征收提防费。

(八)沪财预(1993)7号、沪财预(1995)26号规定按0.3%征收义务兵优待金。

(九)沪财农(2000)47号规定按0.25%征收河道费。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业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所得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准与扣除的,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十二)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十四)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

(十五)沪财企一(1996)12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少计应税所得的少缴企业所得税应按被查了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国税函发(1996)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四、应追缴税款及附加核定:

(一)无货交易,虚进进项应追缴税款及附加

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利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抵扣的税款,应当予以追缴。追缴增值税1873358.71元,其中:1999年通过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增值税345509.42元,占当年应纳增值税税额453851.15元的76.13%;2000年通过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增值税1527849.29元,占当年应纳增值税税额12540416.76元的12.18%。

追缴城建税及附加211689.53元。1999年通过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城建税24185.66元,占当年应纳城建税税额31769.58元的76.13%;2000年通过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城建税106949.45元,占当年应纳增值税税额877829.17元的12.18%。(其中:城建税131135.11元,教育附加56200.76元,提防费18733.58,义务兵优待金5620.08元)。

无货交易1999年度已结转的成本2032408.34元;2000年度已结转的成本8987348.76元予以剔除,应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其查增的应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准予扣除追缴的城建税及附加211689.53元,按法定税率33%计算,追缴企业所得税3566662.30元(其中:1999年度追缴企业所得税657810.71元,2000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2908851.59元)

(二)隐匿销售收入,应追缴税款及附加

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度,隐匿销售收入62182523.52元(不含税),应按17%税率追缴增值税10571029元。其中:2000年偷逃增值税10571029元,占当年应纳增值税税额12540416.76元的84.30%;2000年偷逃城建税739972.03元,占当年应纳城建税877829.17元的84.30%。

追缴城建税及附加1207740.07元,其中:城建税739972.03元,教育费附加317130.87元,提防费105710.29元,义务兵优待金31713.09元,河道费13213.79元(注:河道费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征)。

对其隐匿销售收入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由于2000年度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未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准予扣除追缴的城建税及附加1207740.07元;加上该公司2000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1月至3月)由于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20859.70元,准予扣除2000年12月月报反映亏损额4077590.08元;准予扣除2000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1020.55元,按法定税率33%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18781936.96元。

(三)偷税结论

根据追缴税款及附加计算,其偷逃增值税12444387.71元行为已构成偷税;其中1999年偷逃增值税345509.42元,占当年应纳税增值税税额453851.15元的76.13%;2000年偷逃增值税12098878.29元,占当年应纳增值税税额12540416.76元的96.48%。其偷逃城建税871107.14元行为已构成偷税;其中:1999年通过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城建税24185.66元,占当年应纳城建税29018.39元的83.35%;2000年偷逃城建税846921.48元,占当年应纳城建税额877829.17元的96.48%。1999年偷逃企业所得税657810.71元行为已构成偷税,占1999年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

追缴各类附加不作偷税论处。

2000年度因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计21690788.55元。

主题词:税务  案件  核定                               

校对:***         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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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 报 告

 

上海市公安局:

我们接受贵局聘请,对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帐外资金收入及收受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进行司法鉴定审计。本次审计的资料由贵局经侦五支队及长宁区税务局提供。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妮实业)原注册资金100万元,由上海四星实业公司与上海四星科技发展公司分别投资85万元、15万元。1998年5月该公司增资至500万元,投资人为:上海四星实业公司450万元,自然人李家驹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附件一)

主要关联企业――

1、上海四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星经济):1998年12月由四星实业公司改制而来,注册资金4455万元,后在2000年11月组建四星集团,注册资金增至6455万元,投资比例为: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700万元,李家驹3580万元,陈建2175万元,法人代表李家驹。(附件二)

2、上海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星科技):注册资金2200万元,投资比例为:四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四星集团)200万元,陈建桥100万元,李家驹1900万元,法人代表李家驹。(附件三)

3、上海健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妮电子商务):注册资金200万元,投资比例为: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102万元,四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98万元。法人代表李家驹。(附件四)

二、审计情况

(一)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科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帐外帐情况

据贵局提供的王志讯问笔录(附件五)反映: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虽为独立法人,实质上是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所销售的产品均由上海健妮实业提供;上海健妮实业财务主办会计孙菊瑾询问笔录(附件六)反映:上海科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是上海健妮实业专门用来收取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的帐外货款。经查,上海科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自2000年6月23日至2000年12月6日开给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117张,金额11399910.00元。上海科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凯旋支行316450-00005035002帐户2000年6月26日至2000年12月22日的银行对帐单及原始凭证显示:上述期间共计收入11836430.91元,支出11747910.00元,详见如下:

收入来源

金额

支出方向

金额

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

8390830.91

上海四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827910

上海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195600

上海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470000

其他

1250000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

2200000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4250000

 

 

湖南广播电子广告有限公司

2000000

小计

11836430.91

小计

11747910

据此,我们认为:上海科阳工贸一方面为上海健妮实业代开增值税发票给北京健妮商贸有限公司,一方面为上海健妮实业收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提供银行帐号。

上海健妮实业在科阳工贸提供的银行帐户中共计隐匿销售收入8390830.91元。

(二)上海健妮实业在民生银行帐外帐情况

健妮实业公司开设的民生银行市西支行144910-22300008601帐户,据贵局介绍是健妮实业专设的帐外资金帐户。经核对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共计有11514517.66元收入与15307747元支出未入帐。经整理其未入帐部分的原始凭证,收入中1000000元由四星科技公司划入,2500000元由广东民安证券公司划入,其余为货款收入。支出中划给广东民安证券公司2640000元,划给关联企业1453535.70元,其他为支付广告费、运费、劳务费支出。

则从已掌握的资料分析,民生银行601帐户共计隐匿销售收入8014517.66元。

(三)招商银行“一卡通”帐外帐情况

根据询问笔录及贵局掌握的情况,李家驹在招商银行设有两张“一卡通”帐户,经查核招商银行一卡通交易清单,情况如下:

开户行

招商银行徐汇支行

招商银行曹家渡支行

期间

1999.7.1-2001.1.17

2000.9.13-2001.1.17

上海

5733629

734125.84

广州

255680

 

重庆

200000

 

南京

205310

 

武汉

495502

106950

成都

262920

 

西安

100000

 

杭州

367000

 

南昌

440580

61080

沈阳

84311

48000

合计

8244932

950155.84

以上是一卡通帐户进款情况,取款全部发生在上海,至2001年1月17日两帐户都结为零,即共计从一卡通帐户取款9195087.84元,其中直接提现8889615元,转帐划出305472.84元。(附件八)

从进帐的地点看,均为上海健妮实业在外地的分公司介入的现金,王志讯问笔录中反映外地货款汇到“一卡通”帐上。我们认为“一卡通”收入9195087.84元全部为隐匿收入。

(四)健妮实业公司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差异情况

从长宁区税务所提供的上海健妮实业公司银行日记帐中,我们发现其中涉及7个银行帐户,但未分户登记,而是将7个帐户混在一本银行帐上登记,这7个帐户为:

 

开户银行名称

帐号

农行静安支行曹家渡所(1999.7销户)

033021-00801021874

农行静安支行曹家渡所(1999.7开户)

033021-00801035875

工行长宁支行愚园路分理处

022867-06759801

上海银行凯旋支行

316450-00070490740

中行市西支行新华路分理处

441465-05160007054

民生银行市西支行

144910-22300008601

浦发银行长宁支行

076334-2019410222

 

经整理原始银行收付凭证,进行分户重新登记,并将其中发生金额较大、发生笔数较多的农行、上海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帐外帐已单独列段说明)的银行帐记录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发现帐外资金进出较多,但不能确认其未入帐的银行收入即是营业款。我们认为健妮实业的关联公司众多,未入帐的款项不乏与关联公司的往来款,为了消除以上因素,我们将健妮实业银行对帐单上未入帐的金额分别与各关联公司银行对帐单核对(包括四星科技公司、健妮电子商务公司、星城房产、琦伦服饰等),将可以对上的剔除。以下列示的是已剔除关联企业往来的帐外资金:

(笔数/金额、单位:元)

银行名称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小计

上行740  收入

         支出

11/633161.66

25/543706.91

44/1259784.65

214/1864286.39

21/425590.69

305/5456410.46

76/2318537

544/7864403.76

农行875  收入

         支出

 

14/1688337.98

22/2698134.39

187/18667945.87

94/17323583.02

201/20356283.85

116/20021717.41

农行874  收入

         支出

 

25/707075.94

60/916683.83

 

25/707075.94

60/916683.83

工行801  收入

         支出

 

103/1977930.33

31/639400.51

427/17596231.26

108/19377048.22

530/19574161.59

139/20016448.73

    收入

         支出

11/633161.66

25/543706.91

186/5633128.90

327/6118505.12

635/36689767.82

507/42157041.70

832/42956058.38

859/48819253.73

 则从现有资料分析,健妮实业公司1998-2000年以上四个帐户共计有42956058.38元收入与48819253.73元支出未入帐,系帐外资金。其中2000年未入帐的收入多达36689767.82元。

(五)健妮实业公司收受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

1999年1月至2000年5月期间,健妮实业公司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计125份,金额为11019757.10元,进项税款为345509.42元;2000年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计94份,金额为8987348.76元,进项税款为1527849.29元。(附件十)

三、审计结论

根据上述现有资料,我们采用相适应的审计方法得出如下结论:

(一)上海健妮实业公司通过设立帐外帐,请外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转移销售收入、取得销售收入不入帐等方法共计隐匿帐外资金收入25600436.41元,其中隐匿于“科阳工贸公司”8390830.91元,隐匿于“民生银行601帐户”8014517.66元,隐匿于“李家驹私人招商银行一卡通帐户”9195087.84元。

(二)健妮实业公司通过不分户登记银行帐的方法将大量资金宕于帐外,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统计,共有42956058.38元收入未入帐,其中2000年未入帐部分为36689767.82元。

综上(一)、(二),上海健妮实业共计隐匿收入68556494.79元,其中1999年为5967328.90元、2000年为60629936.27元。

(三)健妮实业公司收受上海龙草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计125份,金额为11019757.10元,进项税款为1873358.71元。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20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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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报道 2001.8.14(周二)第六版

 

瘦身歪脑筋动到税款上

健妮公司偷逃两千万元税款被查获

 

本报讯(记者:俞明骁 通讯员:山久思)以生产“好身材,走着瞧”健妮实业有限公司竟然是个偷逃税大户!上海市公安局今天宣布,警方已查证该公司偷税2000余万元,其法人代表王志已被执行逮捕。

成立于1997年7月的健妮公司本来从事健身器材生产,从1998年开始推出“健妮健瘦鞋”。然而从1998年以来,有关部门就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健妮公司存在隐瞒公司收入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为此进行了调查,并教育该公司合法经营。然而健妮公司自视“神通广大”,对国家税务人员的劝告置若罔闻,并在今年2月14日公然对前去检查的税务稽查队员进行殴打。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即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侦查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该公司提供的财务帐本根本没有完整的销售记录,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陈建桥夫妇更是隐匿了重要证据后,潜逃境外。经侦总队排队了重重阻挠,终于证实该公司仅在去年一年就通过虚假申报、销售不开票、设立帐外帐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7000余万元,偷逃税款2000余万元。此案不日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01.8.14(周二) 《新民晚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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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报道 2002.2.19(周二) 第十五版

 逃税“肥”了健瘦鞋

 

“好身段、走着瞧”,健妮健瘦鞋一度风靡全国,著名演员徐帆的广告形象也成为所有想瘦身的女人的向往。谁知去年2月14日上午,税务稽查人员前往上海健妮实业有限公司总部进行税务检查时,竟遭到该公司保安人员的殴打。这是一起本市罕见的暴力阻碍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的案件。按市委、市政府及市公安局领导的指示,经侦总队迅速派出税侦支队赶赴现场处置,并同时对健妮公司偷税案立案侦查。

侦查人员进入健妮公司后,面对公司的“坚壁清野”,巧妙地查获了该公司2000年度销售情况统计表,发现健妮公司全年销售额高达1亿多元,但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仅为3400余万元,隐匿销售收入达7000余万元,偷税问题一览无遗。但是仅凭该公司内部统计数据,没有实际犯罪证据,就不能认定该公司的偷税犯罪行为,无法将其偷逃的税款追缴入国库。

侦查工作颇为艰难。健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在讯问中拒不交代有关帐册资料的去向,而公司幕后操作人、董事陈某及财务负责人亦已失踪,财务电脑资料全部删除。

侦查人员避实就虚,“重点突破”健妮公司财务人员,查清了健妮瓮实际经营状况和偷税具体手段,获取了健妮公司偷税的直接证据,并由此摧毁了王志的心理防线,迫使其交代了健妮公司指使财务、销售人员,采用虚假申报、销售不开发票、开发票不申报、设立“体外循环”的帐外帐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7000余万元,偷税近2000万元的犯罪事实。

重证据,不轻信中供。侦查人员没有查获原始财务凭证,便在税务稽查部门配合下“倒轧帐”,从健妮公司委托加工健瘦鞋的江苏香塘集团和闵行汇丰鞋厂入手,查明了2000年健妮公司实际入库数量,确定了隐匿销售收入的数量、金额。

为锁定健妮公司偷税犯罪证据,侦查人员还彻底核查了30多个健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公开和秘密帐户,查清了健妮瓮隐匿销售收入的金额和偷税赃款的流向与用途。

经过前后5个月的缜密侦查,税侦支队彻底查明了健妮公司的逃税真相,为国家追缴税款近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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