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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辅导:《仲裁法》

[日期:2013-01-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在寻求真理的长征中,惟有学习,不断地学习,勤奋地学习,有创造性地学习,才能越重山,跨峻岭。———— 华罗庚 以下试题有科教园会计培训班提供:

  1.能提请仲裁的的纠纷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是否一样?

  【答案】是一样的。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所以,如果不在《仲裁法》调整的范围,仲裁协议就无效,自然不能提请仲裁。

  《仲裁法》调整的范围:

  (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3)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4)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例题·多选题】下列纠纷中,不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型考题。根据《仲裁法》规定: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A、B。从表面上看,两个选项都是“合同纠纷”,考生如果不能分清合同的性质就会丢分:“土地承包”合同不适用《仲裁法》,而“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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