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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园注册会计师】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有关问题解答(二)

[日期:2005-10-13]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1.问: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了,请问我应当如何选择报名科目呢? 答: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五个科目中,除经济法科目外,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税法科目均与会计科目有较密切的联系,且如果会计基础较扎实,会更有利于这三个科目的学习。因此,在第一次报考时可以单独报考经济法,如欲报考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税法科目之一或全部,我们建议应当报考会计,以便于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税法科目的复习。从考生报考科目与通过率的统计来看,报考科目较多的考生成绩都不是很理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年限为5年,因此,我们建议考生在报考时应选择报考2至3门,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复习备考。

2.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是否限制报名人员的所学专业呢? 答: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此,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未对报名人员的所学专业进行限制。但我们建议,所学专业为会计相关专业以外的报名人员应当补修必要的会计审计等基础课程。

3.问:我想报名参加2003年的会计科目考试,请问我除了学习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南丛书(以下简称指南丛书)《会计》外,还应当参阅哪些参考资料呢? 答:指南丛书《会计》,是针对已经具备了一定会计基础理论和实践的考生编写的,因此,对于未学习过或会计基础较薄弱的考生,首先应当参阅会计学原理方面的书籍,同时还应当学习必要的财务会计方面的教材。另外,由于指南丛书《会计》,是依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编写的,考生在学习《会计》教材的过程中还应当参看《企业会计准则2002》、《企业会计制度2001》以及我们编辑的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参考书(以下简称指定参考书)《法规汇编》中有关会计的法规文件。

4.问:我想报名参加2003年的审计科目考试,请问我除了学习《审计》指定教材外,还应当参阅哪些参考资料呢? 答:指南丛书《审计》,是针对已经具备了一定会计和审计基础理论和实践的考生编写的,因此,对于未学习过或会计和审计基础较薄弱的考生,除了学习必要的会计基础知识外,首先应当参阅审计学原理方面的书籍,同时还应当学习必要的审计学方面的教材。另外,由于指南丛书《审计》,是依据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编写的,考生在学习《审计》教材的过程中还应当参看《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2002》、《企业会计准则2002》、《企业会计制度2001》以及关于独立审计的法规文件。

5.问:我想报名参加2003年的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考试,请问我除了学习《财务成本管理》指定教材外,还应当参阅哪些参考资料呢? 答:指南丛书《财务成本管理》,是针对已经具备了一定会计基础理论和实践,并具备了财务管理与成本会计基本知识的考生编写的,因此,对于基础较薄弱的考生,除了学习必要的会计基础知识外,还应当学习相关的《财务管理》与《成本会计》方面的教材,以便于增强对《财务成本管理》教材相关理论的理解。

6.问:我想报名参加2003年的经济法科目考试,请问我除了学习指南丛书《经济法》外,还应当参阅哪些参考资料呢? 答:指南丛书《经济法》,是针对已经具备了一定法律基础的考生编写的,因此,对于基础较薄弱的考生,应当参阅必要的法律基础方面的书籍。另外,由于指南丛书《经济法》,是依据有关经济法规编写的,考生在学习过程中还应当参看指定参考书《法规汇编》中关于经济法方面的有关法规。

7.问:我想报名参加2003年的税法科目考试,请问我除了学习指南丛书《税法》外,还应当参阅哪些参考资料呢? 答:指南丛书《税法》,是针对已经具备了一定会计和税收基础理论和实践的考生编写的,因此,对于未学习过或会计和税法基础较薄弱的考生,首先应当学习必要的会计基础知识,然后再参阅相关的税收实务方面的教材。另外,由于指南丛书《税法》,是依据现行税收法规的最新规定编写的,考生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还应当参看指定参考书《法规汇编》中关于税法的有关法规。

8.问:我已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多年,每年都有打着各种名义的考前培训班,我该如何选择呢? 答:报名简章中明确规定,“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因此,考生在选择考前培训班时,不能看他的名义,而应关注其历史声誉等,以此来选择相应的考前培训班。 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于2003年7、8月份安排考前培训的远程教育,届时将就2003年度各科教材的难点和新知识进行讲解,请注意当地注册会计师考办的有关报名事项。 今后,为给考生提供正确选择培训班的信息,我们将在2003年度考试前发放《考生基本情况调查表》(每科考试填写一份,包括考生个人信息及所参加考试培训学校名称等),请按规定正确填涂,并于考试时提交当堂考试监考人员。2004年我们将出版统计分析结果,引导考生正确选择培训计划。

9.问:如果我已报名参加了注册会计师考试,但还没有取得新版考试教材,请问何时能取得新版考试教材呢,现在可否用2002年版考试教材复习呢? 答: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南丛书的出版周期,预计将在2003年4月初开始正式发行。在未取得新版考试教材之前,也可以先参阅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但待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南丛书出版后,一定要使用新教材。

10.问:听说2003年将实行新的双重评卷方法,请这对我考试时有何特别要求吗?应试指南方面的资料应如何取得呢? 答:实行新的双重评卷方法与原评卷方法比,主要是增加了考生正确粘贴条形码的要求,届时我们将在发放准考证的同时,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资料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11.问:如果我在复习备考过程遇到了专业上的问题,应当向谁来咨询呢? 答: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回答考生在复习中遇到的问题。并在6月、7月和8月出版3期《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专刊,集中回答考生在复习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在报名时注意订购。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以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办将提供必要的解答。

12.问:如果报名之后,迁到其它城市学习或工作,可否申请改变考试地点?如果各年度考试在不同的地区报名,是否影响到最后办理全科合格证? 答:由于目前考试的安排是由以各地区为考试管理的区划,因此暂不能提供报名后再更换考试地点的服务。如果报名时能够预知考试时所在的地区,请在报名时即到该地区报名。 对于在不同地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取得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在办理全科合格证方面所受影响不大。如在同一地区报名取得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成绩,则可在取得通过最后一门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时到当地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对在不同地区取得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则需要提供在各地区的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到当地考办提出申请,报经全国考办审核后,方可取得全科合格证。

13.问:我现在是一名香港的会计师,请问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有优惠规定吗? 答: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会计组织或个人,向我们提出了考试合格成绩互认的问题,为此,我们加强了这方面工作的研究。资格互惠是指不同国家、不同会计师职业机构之间职业资格上的相互认可,互惠可以是双边或多边的。互惠的产生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推行和经济发展全球化以及资本的跨国流动密切相关。考试互认是资格互惠的内容之一,它的出发点是减少外国考生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时间,从而达到减少考生负担的目的。通过研究我们认为:第一,资格互惠是一个综合性、专业性和知识性都很强的课题,除教育、经验和考试要求对等外,还要考虑政治、语言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因此,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会计师资格在近期内相互承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推行以及资本跨国流动的加快,资格互惠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第二,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师机构之间达成互惠协议也有利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世界,从而使行业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为此,我们已经开始考虑选择部分国家与地区共同研究注册会计师资格互认和考试互认的可行性。我们将在继续关注国际上资格互惠新动向的同时,采取积极研究和顺势而为的对策来适应资格互惠的发展趋势,创造条件,以积极的姿态为将来互认工作做好准备。 从长远看,我们还将视情况为那些渴望获得其他国家注册会计师称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提供信息、培训等专业服务,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14.问:我因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作弊而受到“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我认为这个处罚太严厉了,我还有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机会吗? 答: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其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显著特点是对承担对公众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公众包括客户、信用提供人、政府、企业所有者、企业员工、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客观、公正来维持正常商业秩序的人。这种依赖赋予了注册会计师保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保护公众利益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而注册会计师考试作为选拔注册会计师后备队伍的入门关,它对考生的要求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其他考试,因此品行考核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选拔德才兼备的注册会计师后备人才,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决定,对于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作弊考生,将受到“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和处罚,以警示注册会计师后备队伍。

15.问:中国现在已经加入WTO了,请问注册会计师考试如何与国际接轨呢? 答:随着中国加入WTO,我们加快了对其他国家与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研究,对比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各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差别和共同点。经研究我们认为,从注册会计师考试来说,加入WTO后不是如何接轨的问题,而是如何完善的问题。 其一,在1991年我们举办第一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前,就组织力量,较系统地研究了当时国际上许多国家与地区注册会计考试制度,通过分析比较,从中吸取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又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其二,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在立足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同时,始终关注着国际上其他国家与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发展动向,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学习和吸取国外成功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考试制度。其三,从考试的各方面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与各国也是基本类似的。具体说:从科目设置看,国际上各个国家与地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科目,基本上是根据本国及本地区的实际设立的,我国考试科目的设置也是这样;从考试内容看,在我们的五个科目的考试中,《会计》和《审计》所涉及的考试内容所遵循的是根据中国实际,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的原则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从命题方式来看,我们现行的方式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从评卷方式看,从今年起,我们将采用更加公平公正的复评的方式,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还没有做到的。 特别一提的是,自1994年起,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开始允许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报名参考,截止2002年,已有416名取得了全科合格成绩。这在我国执业资格考试中,是少有的,而与其他国家与地区也无过大的差别。 从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完善来看,我们将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1)进行一次较系统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分析,进一步确定能力框架;(2)在确定能力框架的前提下,完善考试大纲与考试教材;(3)深入研究命题方法,完善命题制度;(4)采用新的评卷方式,实现对考生答卷更加公平公正的评判;(5)完善考试组织管理各环节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周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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