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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一1号--外汇、货币严重贬值引起的损失的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11号
--外汇、货币严重贬值引起的损失的资本化

  一、问题

  1.某企业有购买资产所形成的、以外币表示的负债。在购买资产后,企业的报告货币经历了一次严重的贬值。结果,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1段(1)的规定采用期末汇率计量该负债时,便会产生重大的外汇汇兑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要求企业在将这些汇兑损失计人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之前,须符合若干条件。

  2.问题是:
  (1)何时适用负债"不能结算"及"不存在可行的套期手段"这两个条件;
  (2)何时可称资产是"近期"购买的。

  二、结论

  3.仅仅当负债不可结算,且不可在报告货币严重贬值发生之前对之进行套期时,这些负债的外汇汇兑损失应计人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该资产调整后的账面金额不应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4.为了将负债的外汇汇兑损失记人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须证明报告企业不能获得结算负债所必须的外币,并且不可对汇兑风险进行套期(例如,以远期合约等衍生工具、期权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例如,因政府或中央银行的汇兑管制以及无法获得套期工具而引起外币短缺,预期是极少会发生的。

  5.一旦满足汇兑损失资本化条件,那么企业仅仅在继续满足所有资本化条件时,应对报告货币首次严重贬值之后发生的进一步汇兑损失进行资本化。

  6."近期"购买资产,是指在报告货币严重贬值之前的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

  三、结论依据

  7.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的依据在于::仅仅当汇兑损失是购买资产的必然结果,并因此被认为是资产购买成本的一部分时,这些汇兑损失应计入资产的账面金额。如果企业在报告货币严重贬值发生之前的任何时候能够清偿负债,或对外币损失风险进行套期,那么在以后发生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不应予以资本化。

  8.《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进一步限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予资本化的金额。第21段要求,调整后的资产账面金额不应超过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9.为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十二个月应被认为是确定"近期"购买资产的含义的一个可操作且经济上合理的期限。十二个月期限仅指资产的购买日,并不限制后续汇兑损失资本化的期限。因此,按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如果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的所有条件,特定负债引起的汇兑损失应累计资本化。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1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自1998年8月1日起生效。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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