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 几年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稳定人民生活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办保险,政企不分,利用行政权力,强迫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参加保险;有些部门开办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
公安部关于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告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新闻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拖拉机数量迅速增加,在促进农业生产、活跃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拖拉机事故也比较多,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尤其是事故发生后,机手往往无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致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不扩大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复函民办字[1988]84号 青海省民政厅: 你厅民救(1988)第1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认为,目前救灾合作保险尚属小范围的试点,并只选择在中等经济水平以上的地区进行。因此,你省不宜扩大试点范围。即使今后你省要扩大试点,其经费也只能在包干的救灾款中解决,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 自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以来,各级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和保险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维护了被保险方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但据各地有关方面反映,近来,一些单位干涉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审定的基本保
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转发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劳人险[1988]8号 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业以川劳人险〔1988〕002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
民政部关于抓紧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民农函[1988]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我部对一九八八年开展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范围及所需垫底资金的安排,已经分别函告。为不延误时机,望迅速确定试点县,抓紧进行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部民办〔1987〕农字2号文件精神和去年各试点单位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城市业务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险安全工作的联合通知保城运字[1987]第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车辆保有量迅速增加,在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商业部关于粮油运输暂不参加保险的通知储(粮)字[1987]第15号 最近,我们先后收到河南、内蒙古、江西、河北等省、区粮食部门来函来电,反映有些铁路车站代保险公司要求粮油调出单位参加运输保险,其中少数车站还采取了某些强制性措施,影响了部分粮油运输,增加了费用开支。为此,再作通知如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合作保险定损理赔工作的通知民办字[1987]170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省民政厅: 目前,全国各地已进入自然灾害频繁而集中的季节,救灾合作保险试点也随之由全面承保转入定损理赔的新阶段。做好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投保
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不准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的通知 最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民来信反映,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收取出差人员住宿费的同时,还加收10%的“城市建设附加费”,有的按人每天收取0.10元的“人身保险费”。这种做法,违背了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物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七县市)民政部门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座谈纪要》的通知民办农字[19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探索农村救灾改革的新路子,部里决定今年在江苏省扬中县等七个县(市)进行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试点工作。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贵州五个实行救灾经费包干的省(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期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关于“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对投保
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配合劳动制度改革,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生活,必须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管理。现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并结合各地进行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试点情况,特规定如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适当确定中方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36号 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招生方案》,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 为了进一步调动地方发展保险事业的积极性, 根据“收益共享, 责任共担”的原则。对国内保险业务的收入,试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的办法。 二、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的范围是: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物运输险、汽车及第三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6]33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浙劳险(86)146号来文收悉。所询关于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与我部老干部服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企业工资改革中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相应提高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24号 山西省劳动局: 你局(86)晋劳险便字第323号来函收悉,所询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原工资标准低于33元的,提高到33元后,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相应提高的问题,我们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患血吸虫病可否比照因工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6]13号 四川省劳动局: 你局川劳人险便字(86)1号函悉。关于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患血吸虫病可否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办险[1986]1号 福建省劳动局: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给我部保险福利局的厦工〔1985〕131号文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请转告他们。 1.国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33号 在工资制度改革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控制奖金的发放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产保险的范围问题,一九五三年财政部曾有过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一九八0年也重申过国家预算拨款的项目不实行保险。近来,审计署在审查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时,发现有的地方保险公司不执行已有规定,要求国家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实行保险;有的建设银行竟同意并代办收费手续,从中收取手续费。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
财政部关于追回保险公司被骗保险赔款处理问题的复函财预便字[1985]第17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85)保发字第360号“对(81)财预字第155号文的意见”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司法机关追回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骗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宜还给保险公司,而应全部上缴国库,理由如下: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职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期间能否探亲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局[1985]7号 安徽省人事局: 皖人福字〔85〕第007号函收悉。关于在职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否按探亲假规定探亲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对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被保险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的利益,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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