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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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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工商办发[2012]33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扩大合同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参与度和认可度,市局重新修订了《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规则》。现将经修订的《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每年一度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单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单位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重庆市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全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申请单位”是指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单位”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公示的申请单位。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规则所称“公示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单位资料的受理、审查、上网公示、对公示单位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公示监督机关。

  各区(县)局、直属局是辖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公示监督机关,同时是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推荐单位。

  第六条 参加公示活动的申请单位须向区(县)公示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县)、市公示监督机关进行材料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分级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公示的申请由单位自主决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向全社会公开;公示单位在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级公示原则。重庆市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系统建立市、区(县)两级守重公示平台,分别公示市、区(县)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四)非行政救济原则。本公示活动是不具备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对公示监督机关作出的予以公示、不予公示、撤销公示和撤回公示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章 公示活动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区(县)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执照并开业满一年;

  (二)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能全面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95%以上;

  (四)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五)同意由公示监督机关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收入在守重公示平台公示。

  第九条 推荐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除应符合第八条所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参加区(县)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两年及以上;

  (二)合同管理规范;

  (三)在本辖区或同行业商务信誉良好;

  (四)较好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通过区(县)守重公示平台提出申请,并同时向区(县)公示监督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本年度公示申请时间):

  (一)《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单位执照复印件;

  (三)合同信用管理情况自评表;

  (四)商务信誉的社会评价明细表及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公示监督机关对申请者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是否属于本公示监督机关辖区的单位。对于非本公示监督机关辖区的申请单位,应通知其向住所地公示监督机关申请。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与其通过区(县)守重公示平台申报的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申请单位,通知其限期补正相关内容。

  (三)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公示,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公示监督机关原则上不主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但可应申请单位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公示监督机关应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名单通报机关内部各相关业务处(科)和同级税务、海关、银行、外贸、建设、质监、环保、人力社保等监管部门,征求对申请单位在诚信经营方面的意见。

  公示监督机关应将征求到的不同意公示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公示,并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每年6月10日至6月30日为区(县)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为重庆市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第十三条 公示监督机关对于经征求意见后基本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守重公示平台上统一公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单位名称;公示单位在上一年度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没有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销售收入;相关部门对公示单位的信用监管信息;公示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网上公示征求意见期间公示监督机关负责对受理的投诉进行甄别,开展行政调解,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工作。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期结束后,公示监督机关向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条件的颁发《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下发文件予以确认。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条件的,公示监督机关向申请单位发出《撤回公示通知书》,说明撤回公示的理由,同时删除其公示信息。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区(县)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以网上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以网上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第十四条 区(县)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机关每年8月10日至8月20日将符合本规则第九条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条件的向市公示监督机关推荐。

  第三章 公示单位的全程监督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公示单位的相关信息持续动态发布于守重公示平台,社会公众可随时通过该平台对公示单位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六条 区(县)公示监督机关收到对本辖区的公示单位的投诉后,应通知被投诉单位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对公示单位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监管权的部门进行投诉。

  (二)属公示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投诉,直接组织核实和查处。其中,属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或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属合同纠纷的,经核实后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三)属对公示单位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投诉,由公示监督机关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查处。

  公示监督机关应将对公示单位的投诉举报的核实情况和查处结果上网公示。

  经公示监督机关调解成功的,不作公示;调解不成、不愿调解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将经核实的投诉情况在网上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公示监督机关发出《撤销公示通知书》,收回《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并在公示网站删除其公示信息:

  (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被撤销公示的单位,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单位,五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

  公示监督机关将撤销公示的单位名单和原因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公示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牌匾和证书是单位已上网公示的证明。其样式由市工商局制定。公示单位可自愿选择是否制作证书和牌匾。申请制作的,由公示单位支付制作单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公示监督机关不得借公示活动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公示监督机关应在公示网站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接受和处理针对下级公示监督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开展公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和农业生产者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相关规定及文件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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