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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包括《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现予以发布,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执行范围相一致,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审计,其他企业的审计可暂不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批准则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均包括审计事务所。各地区、各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应一并废止。

附件: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附件: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附件: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

附件: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附件:五、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附件:六、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附件: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附件:八、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附件:九、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附件:十、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附件:十一、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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