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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人员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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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会协[2012]2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现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人员奖励管理办法》,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人员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专业队伍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的审查和确认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重庆市辖区内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合格成绩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成绩,并在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从业的考生。

  第四条 合格成绩确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发的考试成绩通知为依据。

  第五条 奖励类型为一次性现金奖,奖励标准为4千元。

  第六条 奖励按年度申报和核查发放,协会每年6月份开始受理考生奖励申报。申报有效期为全科成绩发布文件时间当年有效,逾期将作弃权处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可申报奖励: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诚实守信从业。

  (二)参加重庆考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取得成绩合格。

  (三)参加重庆考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科成绩合格。

  (四)在重庆市辖区机构从业,并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奖励实行自愿申报制,考生可根据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须在受理申报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生所在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协会。

  (二)协会对考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每年10月31日前确定获奖考生名单,并在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凡对审查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协会提出书面意见。

  (三)公示期满,协会将最终获奖考生的名单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协会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金拨付各机构,由机构代发至各获奖人员。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需对自己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在奖金的申报、审查和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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