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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