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7号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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