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 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日 财税[2003]140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3]3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87年财政部《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等应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87)财农字316号]规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市在小城镇建设以及农村的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中的农村居民,通过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方式搬迁,其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部分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未按规定将原宅基地复垦的,补缴已免征的税款;其余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dongdo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