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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商品名称  税号  现行税率%  特别关税税率% 
磷酸  28092019  0  100 
氨  28141000  0  100 
28142000  0 
氮肥  28271010  0  100 
28271090  0 
31021000  35 
31022100  0 
31022900  0 
31023000  0 
31024000  0 
31025000  0 
31026000  0 
31028000  0 
31029010  0 
31029090  0 
磷肥  31031010  30  100 
31031090  30 
31039000  0 
钾肥  28342110  30  100 
28342190  0 
31042090  30 
31043000  30 
31049010  30 
31049090  30 
复合肥及其他化肥  31051000  0  100 
31052000  35 
31053000  35 
31054000  35 
31055100  0 
31055900  35 
31056000  35 
31059000  0 

  注:产品范围以税号为准。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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