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三、税法构成要素
(一)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后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有两个基本概念:税目和税基。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又称为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
(四)税目。
参照征税对象中对税目的讲述。
(五)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税率形式含义形式及应用举例
(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①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2)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①超额累进税率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六)纳税环节。
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七)纳税期限。
1.含义: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2.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