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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整理出了一系列的国家税收法规,希望大家了解国家新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以便给自己的考试复习带来更多的帮助。

      温馨提示:注会辅导班的老师提醒考生们,在做注册会计师报名工作时候一定要谨慎细微,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除外)仍按我局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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