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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

    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整理出了一系列的国家税收法规,让大家了解国家新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以便给自己的考试复习带来更多的帮助。希望同学们能在复习的同时,能够根据老师给出的相关法规判断每一年政策的变化。

    温馨提示:注会辅导班的老师提醒考生们,在做注册会计师报名工作时候一定要谨慎细微,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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