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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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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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