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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

  科教园注册会计师辅导班的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关于财税的相关新闻资料,希望对同学们复习有帮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公告全文如下: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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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2日

  科教园2013注会辅导班将于考生共同迎接考试的到来,希望大家随时关注我们的网站更新状态,以更好的为你们提供辅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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